羅馬書生命讀經追求
第7週第13~14篇
(讀經:羅馬書七7~25)
第7週.第一日
綱目
貳 三個律
一 神的律
二 善的律
讀經:
羅七7~25
禱讀:
羅7:22~23 因為按著裡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看出我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思的律交戰,藉著那在我肢體中罪的律,把我擄去。
生命讀經:
在上一篇信息中,我們看見羅馬七章一至六節裡所啟示的兩個丈夫。在本篇信息中,我們要來看七章七至二十五節裡所啟示的三個律。我要把每一節都讀一下,必要的時候,加上一些說明。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律法是罪麼?絕對不是!只是非藉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7。)這節說得相當清楚,律法使我們知罪,因律法暴露罪,並鑑定罪為罪。
『然而罪藉著誡命得著機會,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面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8。)罪利用律法,律法也幫助罪在我們裡面發動。因此,律法賜下不是幫助我們,乃是協助罪。沒有律法,或在律法以外,罪是死的。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律法必然沒有幫助我們,乃是幫助罪。律法來到使罪活起來。在律法來到以前,罪是潛伏的。然而,律法出現,罪就被點活,並且活起來。
『那本來叫人得生命的誡命,反倒成了叫我死的。』(10。)雖然律法被認為是叫人得生命的,但至終,就我們而論,律法成了叫我們死的。
『因為罪藉著誡命得著機會,誘騙了我,並且藉著誡命殺了我。』(11。)罪是殺人者,而律法是殺人的工具。律法是罪用來殺我們的刀。沒有刀或殺人的工具,就很難殺人。罪用律法先誘騙我們,然後殺我們。因著誘騙和殺害的行為必定是一個人位的行為,所以我們必須將罪視為撒但的化身。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義的並善的。』(12。)關於律法的性質沒有問題。律法的性質、素質乃是聖的、義的並善的。
『這樣,那善的是叫我死麼?絕對不是!然而罪為要顯出真是罪,就藉著那善的叫我死,使罪藉著誡命成為極其罪惡的。』(13。)本節是附加的話,證明律法沒有幫助我們;反之,律法使罪成為極其罪惡的。你仍受律法吸引麼?我們必須遠離律法。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靈的,但我是屬肉的,是已經賣給罪了。』(14。)罪是買者,買主,我們已經賣給牠了。
『因為我所行出來的,我不認可;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15。)本節的『不認可』,意思不是我們不知道。我們怎能說我們所行出來的,我們不知道?當然我們知道。本節的意思是:保羅所行出來的,他並不認可。這意思是,我們也許行為錯誤,但我們不認可牠或稱許牠。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同意律法是善的。其實,不是我行出來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16~17。)保羅說,他所作的,是他所不願作的;那不是他行出來的,乃是住在他裡面的罪行出來的。這裡的住字與別處的住是不同的希臘字;這希臘字實際的意思是『安家』,因為這動詞的字根意思是家。所以,本節不是說,罪僅僅暫留或暫住在我們裡面,乃是說,罪安家在我們裡面。因此,我們所作的惡,是我們所不願作的;那不是我們行出來的,乃是住在我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
『我知道住在我裡面,就是我肉體之中,並沒有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8。)保羅不是說他裡面沒有善,乃是說他肉體之中沒有善。我們必須仔細留意保羅所用的形容語-『我肉體之中』。絕不要說你裡面沒有善,因為你裡面有善。然而,住在我們肉體之中,就是我們墮落的身體之中,並沒有善。罪同其一切的私慾住在我們墮落的身體中,就是聖經稱為『肉體』的。因此,在我們的肉體中找不著善。
『因為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19。)這一節證明,我們裡面有善,因為我們有善的意願,願意行善。然而,我們所願意行的善,卻行不出
『若我去作所不願意的,就不是我行出來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於是我發現那律與我這願意為善的人同在,就是那惡與我同在。』(20~21。)二十一節題起每當我們要行善的時候所運行的那律。這律是邪惡的,因為每當我們想要行善的時候,那惡就與我們同在。本節的『那惡』,原文指那在特性上是邪惡的。
『因為按著裡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看出我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思的律交戰,藉著那在我肢體中罪的律,把我擄去。』(22~23。)二十二節題起保羅按著裡面的人所喜歡的神的律。我們可稱此為第一個律。在二十三節保羅說到心思的律,我們可稱為第二個律。既然這律是心思的律,而心思是我們魂的一部分,這意思就是我們的魂裡有個律。二十三節也題起保羅所稱『我肢體中另有個律』。既然這律在我們的肢體中,而我們的肢體是我們肉體,我們墮落身體的一部分,這意思就是我們的肉體中有另一個律。這律,第三個律,與我們心思的律交戰。在七章二十三節,我們看見兩個律彼此相爭、彼此交戰。保羅說,在我們肢體中『另有個律』,藉著罪的律,把我們擄去。這『在我肢體中罪的律』,等於本節前面所題『我肢體中另有個律』;這律是第三個律。因此,在這一節裡我們看見兩個律:一個是我們心思中善的律,另一個是我們肢體中惡的律。
『我是個苦惱的人!誰要救我脫離那屬這死的身體?』(24。)為甚麼我們的身體稱為『那屬這死的身體』?因為在我們的身體中有惡的律,是與我們魂中善的律交戰的。這惡的律使我們的身體成為『那屬這死的身體』。『這死』是甚麼?這是指我們被擊敗的死,我們被肢體中罪的律擄去的死。
『感謝神,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這樣看來,我自己用心思服事神的律,卻用肉體服事罪的律。』(25。)本節答覆前節所發的問題。照著二十五節,得救脫離那屬死的身體,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本節裡保羅告訴我們,他憑自己以心思服事神的律,不是憑主耶穌在他靈裡服事。他也說,他用肉體服事罪的律。
在七章七至二十五節,我們看見三個律,我們可以找出牠們的位置。
一 神的律
神的律是聖的、義的、善的、並屬靈的。(12,14,16。)這律法在我們外面,或者可以說在我們上面。這神的律對墮落的人有許多命令和要求,使人被暴露。(7~11。)
二 善的律
神的律在我們上面和我們外面,要求我們,而善的律在人魂的心思中。(22~23。)可以說,我們心思中善的律符合神的律,響應其要求,想要遵守。(18,21~22。)每當神的律要求我們,我們魂中善的律就響應。神的律若說,『要孝敬父母,』我們心思中善的律立刻回答:『阿們!我願這樣作。我願孝敬父母。』這是我們一生的經歷。每次神的律有所要求,我們魂中善的律就響應並應許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