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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如何辦理移工在台所生子女之外僑居留證呢?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國籍法 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所規定,您可參考以下說明或委由我們辦理後續..........閱讀更多
3.2025/1/6頒布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
移工管理規則:
溫馨提醒:雇主應辦事項
聘僱移工時除辦理外國人健檢
居留證展延
繳交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外
還需依勞動契約為外國人投保意外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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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期照顧資訊:
▎聘請外籍看護空窗期可使用長照服務
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若遇到以下幾種照顧空窗情況,且申請者符合長期照顧
等級第2級(含)以上,可申請包括照顧服務之所有長照服務,以紓緩家庭照顧壓力喔!
•申請移工過程期間
•移工行蹤不明
•轉換雇主
•期滿離境
•移工請假返鄉之照顧空窗期間
移工在臺休假或是請假返國期間,也可以搭配使用短照服務喔。
﹝1﹞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1﹞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
十六、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2﹞前項第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3﹞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2﹞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3﹞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4﹞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5﹞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6﹞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7﹞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1﹞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定型化契約範本
雇主/移工在台應支付費用/2025年
外勞入境後
製造業移工薪資費用
雇主須支付:
最低工資28590元
健保費1384元
勞保費2301元
就業安定費2000元
合計:34275
加班費另計
期滿機票
移工需支付:
健保費443元/月
勞保費658元/月
體檢費2000元/次
居留證1000/年
服務費1800/月/第一年
1700/月/第二年
1500/月/第三年
其他就業服務法以外事務( 返鄉探親接送 護照換新或個人證件補發 醫療 稅務.....等),所衍生之交通費或代辦費,但收取費用應合理且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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