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認定:
1.目前無違反勞動法令在案者
2.適用業別:
a.畜牧飼育工作(具畜牧場登記證書 )
b.禽畜糞肥工作(具堆肥廠營運許可證)
c.魚塭養殖工作(具漁業登記證或漁業權執照)
d.農糧種植工作(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等栽培 )
*部分行業別可以法人或自然人不同身分提出申請,敬請來電確認
聘僱移工成本:
1.薪資:勞基法最低薪資
2.勞健保:依薪資級距投保
3.加班:依勞基法規定
4.供膳宿
5.就業安定費:依申請種類繳交2000元
詳細資格規範:
◎雇主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畜牧工作: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2.農糧工作:
(1)花卉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2)種苗栽培:
A.雇主經營種苗業(水稻育苗除外)領有種苗業登記證,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繁殖種苗等工作,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B.雇主經營水稻育苗栽培,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3公頃以上,具種苗業登記證且近3年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並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3)蔬菜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1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4)果樹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具備果樹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5)雜糧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10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具備雜糧作物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6)特用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具備特用作物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7)設施農業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或22萬5千包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B.具備設施農業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3.養殖漁業工作:領有農業部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4.林業工作:雇主經營林業或從事育苗 (含種子採集)、造林及撫育、伐木(含造、集材及運材)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備林業經營之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A.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
B. 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5件以上。
(2)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5.禽畜糞堆肥工作:領有農業部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常見問題:
一般問答
Q1: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
A: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Q2: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
A:農業類移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Q3:移工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A: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罰鍰。
Q4: 雇主同意移工請假返國,其返國機票款項由誰負擔?
A: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Q5: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外籍移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A: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
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申請程序問答
Q1:移工申辦工作送件方式
A:統由本公司代為辦理申請.
Q2:勞動部主動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服務通知雇主的項目有哪些?
A:
1、雇主申請以下項目,而涉有不予許可 或廢止聘僱許者,包含:
(1)聘僱許可、期滿續聘、接續聘僱許可
(2)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
(3)外國人轉出、雇主與外國人協議不續聘轉出、延長外國人轉換期限
(4)定期查核、徵詢
(5)欠繳就業安定費
2、前開簡訊內容所載為「勞動部提醒您:0000000000 號處分函已於 000 年00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電子郵件內容為「有關 000 年 00 月 00 日勞動發事字第 0000000000 號處分函(不予許可、接續聘僱不予許可函、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函或限期離境函)已於 000 年 00 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 。」
Q3:雇主(不含家庭看護工作)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A:
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 月以後至9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Q4: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為何?
A:
1、為了便民簡化行政作業,雇主聘僱各業別移工因聘僱期滿或提前解約驗證出國,均為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舉例說明如下:
(1)聘僱期滿:移工A的聘僱期間至112月年8月1日止,雇主安排A在112年8月1日當天出國,勞動部會介接內政部移民署出國資料後,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提前解約驗證出國:移工B想提前回國,與雇主到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雇主安排B原聘僱期間屆滿日前1個月出國,勞動部會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的出國資料,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惟移工離境後30日內,雇主如尚未接獲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至60日內,仍須向本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
Q5:請問期滿續聘如何申請?
A:
1、申請時間:雇主須於移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期滿續聘。
2、申請文件應備:
(1)有效招募許可函(含入國引進許可函)。
(2)雇主與移工簽署雙方合意期滿續聘證明。
(3)移工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