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已設立登記並營業三年以上之營造商
2.前三年內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3千萬元以上(最低資格)
3.目前無違反勞動法令在案者
聘僱移工成本:
1.薪資:勞基法最低薪資
2.勞健保:依薪資級距投保
3.加班:依勞基法規定
4.供膳宿
5.就業安定費:依申請種類繳交1900-3500元不等
詳細資格規範:
◎雇主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承建公共工程案件
雇主與發包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及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
※ 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
※ 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得擇一擔任雇主,並以1家廠商為限;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不得變更。
二、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案件
雇主與發包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工程之一:
(1)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2)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3)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4)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雇主承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億元,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者,亦得擔任雇主。但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或工程期限未達1年6個月者,工程契約總金額不予累計。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民間機構得自行擔任雇主。
三、一般營造業者:雇主須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經內政部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下列規定(如下圖)。
1.甲等綜合營造業, 一定規模金額為新臺幣2億2千5百萬元.
2.乙等綜合營造業,一定規模金額為新臺幣1億2千萬元.
3.丙等綜合營造業,一定規模金額為新臺幣3千6百萬元
4.專業營造廠:
.鋼構工程-3千萬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3千萬
.基礎工程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預拌混擬土工程
.營建鑽探工程-3千萬
.地下管線工程-7千萬元
.帷幕牆工程
.庭園、景觀工程-3千萬
.環境保護工程
.防水工程-3千萬
項4之一定規模金額分為2千萬-7千萬元
前項之雇主須向內政部申請認定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10人以上。
5.土木包工業
雇主向內政部申請認定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5人以上。
一定規模金額為新臺幣1千萬元
常見問題:
一般問答
Q1: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
A: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Q2: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
A:營造類移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Q3:移工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A: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罰鍰。
Q4: 雇主同意移工請假返國,其返國機票款項由誰負擔?
A: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Q5:雇主可以把移工調派到所屬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
A:1.一般營造業調派部分
(1)同一雇主承包甲、乙二個以上訂有「書面契約」之營造工程,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2)同一雇主承包訂有「書面契約」之一般營造工程(甲工程)及「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並載明工程地點從事營造工作,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2.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移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始可調派。
Q6: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外籍移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A: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
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申請程序問答
Q1:移工申辦工作送件方式
A:統一由本公司辦理送件申請.
Q2:勞動部主動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服務通知雇主的項目有哪些?
A:
1、雇主申請以下項目,而涉有不予許可 或廢止聘僱許者,包含:
(1)聘僱許可、期滿續聘、接續聘僱許可
(2)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
(3)外國人轉出、雇主與外國人協議不續聘轉出、延長外國人轉換期限
(4)定期查核、徵詢
(5)欠繳就業安定費
2、前開簡訊內容所載為「勞動部提醒您:0000000000 號處分函已於 000 年00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電子郵件內容為「有關 000 年 00 月 00 日勞動發事字第 0000000000 號處分函(不予許可、接續聘僱不予許可函、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函或限期離境函)已於 000 年 00 月 00 日寄發,請依規定辦理後續應辦事項(聯絡電話:02-89956000) 。」
Q3:雇主(不含家庭看護工作)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A:
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 月以後至9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Q4: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為何?
A:
1、為了便民簡化行政作業,雇主聘僱各業別移工因聘僱期滿或提前解約驗證出國,均為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舉例說明如下:
(1)聘僱期滿:移工A的聘僱期間至112月年8月1日止,雇主安排A在112年8月1日當天出國,勞動部會介接內政部移民署出國資料後,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提前解約驗證出國:移工B想提前回國,與雇主到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雇主安排B原聘僱期間屆滿日前1個月出國,勞動部會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的出國資料,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惟移工離境後30日內,雇主如尚未接獲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至60日內,仍須向本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
Q5:請問期滿續聘如何申請?
A:
1、申請時間:本公司於移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2、申請文件應備:
(1)有效招募許可函(含入國引進許可函)。
(2)雇主與移工簽署雙方合意期滿續聘證明。
(3)移工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