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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不得與外界相討任何法庭內的資訊,亦不應與律師、證人或案件有關人士交談,直至陪審團出現有效的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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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的雛型:
不少人認為早在公元前5-6世紀的雅典已出現。當時,古希臘城邦設立民眾法庭,主要負責審理日常司法案件,每年以抽籤形式在自願的公民中,挑選六千名三十歲以上男性擔任陪審法官。他們認為審訊人要得到公平公正的判決,必須交由城內民眾進行投票。
📜陪審團的開啟:
可追溯至12世紀英國。英格蘭國王亨利二世為解決內戰後的土地及繼承糾紛,地區法庭召喚12位具法定資格的男性公民,發表他們的觀點及見解,從而判定業權糾紛和刊事起訴個案。隨著百年來的沿用與改善,並藉英、美廣泛應用和傳播,陪審團制度逐漸成型。
⚜️陪審團的理念:
來自英國普通法「保障涉案人由同儕審訊的權利」,以讓人民參與管治的形式,體現民主精神。陪審員來自各行各業、不同階層背景,引入多元觀點,集合民間經驗和社會價值觀,彌補單一法官審訊可能有的不足和盲點,給予涉案人公平的審訊。
🔍陪審團@香港:
香港承襲英國傳統,1845年引進陪審團制度。起初由6人組成,隨後才增至7-9人,而第一位女性陪審員則到1947年才出現。擔任陪審員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除特殊情況外,任何符合年齡與語言水平的市民都有機會抽中成為陪審員,並收到法庭通知書。陪審團退庭商議時,不會有其他人士在場,他們會根據在庭上聽取的證供而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如意見最終無法達致有效裁決,法庭可解散該陪審團,並安排新陪審團重新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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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沒有陪審團?
澳門跟隨葡萄牙傳統,承襲大陸法(歐陸法系),而香港是海洋法(英美法系),無論法官服飾,抑或誰對審理的問題作出裁判(包括罪名是否成立及量刑),都各有不同。最大不同之處,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在審判時會以成文法(即一些已制定好的法律或法典)為主導;而海洋法系的國家在審判時,則會以案例法(即前人的判決)為主導。
🖋️陪審制模式 v.s 參審制模式:
海洋法系「陪審制」主要是由人民組成並討論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事實,法官只負責決定要判多重,主要國家和地區包括英國、美國和中國香港等。
大陸法系「參審制」基本限定於重罪案件,本質上與「陪審制」有很大的區別。「參審制」則由法官與人民組成(職業法官和參審員組成合議庭),共同討論定罪與量刑,主要國家包括法國、德國和日本等。中國內地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本質上也屬於參審制。
典型陪審制不會有判決理由書,原則上也不能上訴;典型參審制判決會附上理由,可以提起上訴。
*資料來源:網絡資料及論文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