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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憲法✒️基本法第一條:
人的生命不可被侵犯,
主張個人的生命都應該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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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在兩德時期制定的一部臨時性的實質憲法,在東、西德統一後經修改成為德國的正式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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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直接冠以「憲法」的名稱,《基本法》在制定之初就已經滿足了實質性憲法的所有標準,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在的形式做出了基本決定。:民主國家、共和國家、福利國家、聯邦國家、法治的基本原則,還規範了國家組織,保障了個人自由,建立了客觀的價值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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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尊嚴的解釋是:「個人不該淪為國家行為的絕對客體」,凡是涉及當事人命運的決定,任何人不應該也不可以藉著國家或集體之名剝奪當事人參與決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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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點上,我們看到德國社會特殊的歷史背景。鑑於納粹時代種族淨化與優化的政策,使他們在當代面對「犧牲少數保障多數」的抉擇時,帶著更多政治道德上的掙扎。就那一點掙扎讓「犧牲少數」的命題更形尖銳,也更撞擊德國在戰後為保障少數人的權利和尊重人權所做的一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