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週至學務處訓育組詢問。
最近更新時間:114/9/18
獎助學金名稱
申請資格及所需文件
申請期限
114學年度第1學期
現就讀於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之肄業正式學生(含夜校生)
獎勵對象: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內現職員工之子女。學業平均80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未領學校或其他單位機構之獎學金。
獎助對象:因公殉職、死亡、殘廢或受重傷之原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內員工子女。學業平均60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未領學校或其他單位機構之獎學金。
9/24-10/24
1.扶助失親或缺乏母愛之弱勢家庭,未滿18歲兒童及青少年
2.墨仙基金會急難救助項目:
學雜費:含學費、制服、校車費、補習費、營養午餐費。
生活費:含生活費、租屋補助費、生活必需家電用品。
醫療補助:含心理諮商費、醫療耗材費及住院開刀醫療費用。
急難救助:含喪葬補助費。
全年度開放申請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 114 年 10 月 14 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相關條件。
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9/5-10/14
前學期成績較前前學期進步
前學年度上下學期操行未受記過以上懲處
平均成績為該年級前65%(若有特強科目或專業進步,校方認同可推薦)
自選體裁親撰(不得抄襲)
11/15-11/25
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含操行)達70分。
具中低、低收入戶資格,或其他特殊情形者。
未領取其他獎助學金,或申請領取其他校內外獎助後,仍無法完全紓困者。
9/30
設籍臺中市滿六個月以上。
每學期學業成績無任何學科不及格,品德行為未受記過處分。
同一年度未領取其他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清寒學生之學費、學雜費)
9/15-10/15
(一)品格獎學金組:可證明其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因素(如保護個案、失親……等),在校品行端正,表現足堪同儕表率者。獎學金每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二)技優獎學金組:參加全國性競賽或國際性競賽項目成績優良者(該生家庭符合經濟弱勢範圍者),在校品行端正,獎學金每名新臺幣壹萬元整。本組需經審核,未通過者以品格獎學金組補助,每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三)學業優良獎學金組:在校成績優異,成績校排前1/10,在校品行端正,且該生家庭符合經濟弱勢範圍者,獎學金每名新臺幣壹萬元整。本組需經審核,未通過者以品格獎學金組補助,每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10/25
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9/10-10/10
【截止收件】
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9/22
【截止收件】
以台中學區之高中、專科及大學之低收入戶、家境清寒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
受獎學生需於排訂時程內至正德佛堂擔任發心義工,累計時數達10小時者,方可領取學金(8小時慈善義工公益服務+2小時讀書會)
9/1-9/10
113-2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
家庭收入
(1)114年非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
(2)113年度家庭總所得未超過120萬,且家庭總所得平均分配至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2萬元以下。
申請人積極參與公益服務、學術技能檢定或才藝競賽等,並能出示相關證明者。
9/19
113學年度第2學期
家境清寒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在學學生,且學年學業成績平均70分(含)以上,操性80分(含)以上。
具有特殊專長(例如:擁有乙級以上證照或曾在全國性比賽中獲獎)或成績優異,且未來目標明確者尤佳。
今年九月升高一至大三之在學學生。
符合本計畫之精神者。
5/15-6/16
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大學、須為正式學制並具有學籍證明。
父、母或本人罹患癌症且目前治療中或完成治療2內年。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科成績平均分數達70分或體育、美術等特殊表現具優異成績者。
需檢附「自傳感想/600字以上」或「相關證明文件」
5/31
1. 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2. 家庭經濟困難,並具以下情形之一者: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家庭突遭變故,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
• 經學校教師或輔導單位認定,確屬家庭經濟困難。
3. 無曠課紀錄及重大違規行為(受小過以上處分)。
4. 上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
5/12
就讀於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市之公私立高中/職、五專(1-3年級)及公私立國中之學生
曾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項目為主,(其他未能納入專項者,由評審委員會內討論)成績優良者。
補助金額:本計畫每位學生核撥上限為16萬元整。
4/30
現就讀於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之肄業正式學生(含夜校生)
獎勵對象: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內現職員工之子女。學業平均80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未領學校或其他單位機構之獎學金。
獎助對象:因公殉職、死亡、殘廢或受重傷之原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內員工子女。學業平均60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未領學校或其他單位機構之獎學金。
4/20
1.具政府機關核定之家境清寒或身心障礙資格
2.近一學期(113-1學期)成績
a. 具家境清寒身分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8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學科低於60分;
b. 具身心障礙身分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70分以上。
4/8
含【The Shiner清寒獎助學金】及【火炬助學計畫】兩項獎學金,合計每校總申請件數上限3件。
家境清寒或遭逢家變(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認定標準即可),仍有優秀表現或良好品格者。
(1)各校班導師認定並推薦之家境困頓、亟須扶助鼓勵、低收入戶者。
(2)經各政府、社福團體或家扶中心認定家境困頓須扶助者。
舉凡於某領域(學業、品德、技能或其他)有優良表現或展現高度的潛能與興趣者。
*因獎金核發時程因素,「火炬助學」僅開放目前高一、高二(或其他學制同等階段)學生申請。
3/28
113-1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
家庭收入
(1)114年非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
(2)112年度家庭總所得未超過120萬,且家庭總所得平均分配至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2萬元以下。
申請人積極參與公益服務、學術技能檢定或才藝競賽等,並能出示相關證明者。
3/14
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3/10
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3/10
113學年度第1學期
1.設籍並就讀於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公私立高中/職、五專(一至三年級)及公私立國中之學生(皆不含進修部學生)
2.符合下列之情形者,各校可於三種屬性(品格獎學金、技優獎學金與學業優良獎學金組)擇一提出申請,以一校一人申請為限:
(一)品格獎學金組:可證明其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因素(如保護個案、失親……等),在校品行端正,表現足堪同儕表率者。獎學金每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二)技優獎學金組:參加全國性競賽或國際性競賽項目成績優良者(該生家庭符合經濟弱勢範圍者),在校品行端正,獎學金每名新臺幣壹萬元整。本組需經審核,未通過者以品格獎學金組補助,每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三)學業優良獎學金組:在校成績優異,成績校排前1/10,在校品行端正,且該生家庭符合經濟弱勢範圍者,獎學金每名新臺幣壹萬元整。本組需經審核,未通過者以品格獎學金組補助,每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10/25
由學校推薦之具有學籍、且家庭貧困(符合下列情況其中之一者,並請附上相關證明)之高中職、國中、國小家境清寒學子:
家境清寒之邊緣戶
家庭突遭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或特殊情形致家庭經濟困難者
112或113年度各縣市政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
9/2-9/20
本計畫將提供教育資助金,協助學員減輕經濟壓力,勇於實現自我、追求夢想,因此將夢想實踐計劃類別區分為:藝術人文類 含音樂、設計、攝影 、運動競技類 含各運動項目、舞蹈、各項競賽 、證照考試類、公共參與類及其他類,共五類 並以「自我實現」或「升學就業」為夢想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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