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管理辦法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學甲鎮中洲陳桂記大宗祠

獎學金基金管理辦法

99.01.30九十九年度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

100.01.22財團法人第三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

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修正通過

第一條、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學甲鎮中洲陳桂記大宗祠(以下簡稱本宗祠)為處理獎學金有關事宜,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宗祠接受捐助之獎學金,其用途如下:

一、獎勵各級學校(含研究所)學業及操行成績優秀之學生。

二、獎勵本宗祠子弟特別傑出之學生。

三、獎助本宗祠子弟家境清寒優秀學生。

四、捐助人特別指定之獎勵項目。

第三條、凡社會團體或個人捐助獎學金,以一次捐助相當數額之基金為原則。

第四條、捐助之獎學金,均存入本宗祠於銀行或郵局或農會特設之獎學金專戶,作為基金。各種獎學金均以其基金每年所得利息支付,基金不得動用,利息有結餘時得併存入基金。

第五條、捐助獎學金,得由捐助人依第二條規定指定用途,並得冠以捐助者個人或團體或其指定之名稱。

第六條、捐助之獎學金不得要求收回,捐助人對指定之獎勵項目一經決定,不得變更。

第七條、本宗祠為處理獎學金事宜,特設立「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學甲鎮中洲陳桂記大宗祠獎學金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設委員十一人,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四年,得予連任。委員由董事長選任本宗祠之董事、監事、社會賢達人士聘派之,但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主席為當然委員,委員出缺時,由董事長補聘,任期至屆滿為止。上開委員,捐助人之三親等以內血親不得逾三分之一。

第八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種獎學金來源之籌劃事項。

二、關於各種獎學金辦法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各種獎學金經費之保管、存放、運用事項。

四、關於各種獎學金名額之統籌分配事項。

五、關於未經捐助人指定獎勵項目之獎學金使用計劃事項。

六、關於各種獎學金申請之審議及發給事項。

七、其他與獎學金有關事項。

第九條、本委員會會議,於每年7月31日前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遇有重大事項,如基金處理方式之變更,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條、各種獎學金之設置、金額之分配及申請辦法,依本委員會決議,經本宗祠董事會同意後公告辦理。

第十一條、獎學金存款及支用帳目,每年結算一次,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造收支報告表,並送請本宗祠董事會核備後,分函原捐助人,以資徵信。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本委員會根據實際情形擬訂,並提報本宗祠董事會修正之。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本宗祠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