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意見反應及申訴處理辦法
104.01.27工作會議訂定
106.04.26外督會議修訂
106.11.29工作會議修訂
第一條:嘉義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為保障服務使用者暨其家長、本中心員工、本中心居家托育人員,及與本中心有所接觸之一般社會大眾權益,特 訂定「意見反應及申訴處理辦法」。
第二條:受理申訴對象為本中心服務使用者、家長或監護人、本中心員工、本中心居家托育人員及與本中心有所接觸之一般社會大眾(以下稱提出者)。
第三條:本中心於各服務場域之明顯處皆設有意見反應及申訴信箱,並公告於本中心官方網站,供提出者自行下載、取用,亦可透過電話或信件(書面、電子 郵 件)提出,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案件受理範圍提出者對於本中心相關服務措施認有不當或損及權益、與本中心因行政業務往來產生之爭議,得提出意見反應及申訴。
第五條:意見反應處理程序
1.受理單位由本中心主管召集督導擔任之。
2.受理單位接獲意見反應時,應填寫意見反應表,反應者不願具名,且不提供相關資料者,不於受理;具名者,於3個工作天內與提出者聯繫,並依據內容通
知相關單位調查處理,並提出具體回應及改善措施。
3.意見反應結果呈報中心主管裁示後,於收到意見反應的10個工作天內回覆提出者,並照會相關人員。
4.若提出者對回覆結果不滿意,可於7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訴。
第六條:申訴處理程序
1. 工作人員須每日檢視所有意見反應及申訴管道,如接獲案件時,須立即與申訴人聯繫。
2. 申訴者應具申訴表,並載明姓名、出生日期、住居所、電話、具體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回應改善,並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3. 中心應於7個工作天內完成資料蒐集,並成立「申訴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召開申訴會議,於30個工作天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者,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逾二個月。
4. 本小組成員共5人,本中心督導擔任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單位主管、學者專家、社工擔任成員,本小組成員屬任務編組,毋須經過推薦選任。
5. 申訴者於申訴調查小組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撒回申訴案。
6. 申訴提起後,提出者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者,應予以書面通知本中心。申訴調查小組獲知上情後,應即終止評議,俟終止評議原因消滅後繼續評議。
7. 調查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通知申訴者,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8. 本小組成員若與申訴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本小組另聘代理成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9. 評議決定書於完成行政程序後送達申訴者及相關單位,申訴者對於評議決定書不同意,可於送達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再提出申訴,中心將重新受理案件,由全體委員再評議,但同案以一次為限。
10.評議決定書應記載評議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做成評議書,唯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第七條:人員保密之責任
本中心處理申訴之相關人員,對申訴案件之內容及申訴人資料,除依法令接受必要之查詢外,應負保密之責。
第八條:提出者提出意見反應,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無法解決者,得依本辦法向中心提出申訴。
第九條 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應附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退還申訴人:下列情形則不予提供服務:
(一) 申訴人所提供之資料不全,且未補件者。
(二) 申訴案件已作成審議決議,但仍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
(三) 申訴案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
(四) 申訴案件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
第十條:申訴者對駁回之案件,可直接向嘉義縣社會局申請協調。
第十一條:權益委員會之評議,原受理單位認定有與法規砥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呈報本中心主管,並副知權益委員會。主管如認為有理
由者,得移請權益委員會再議(以一次為限),權益委員會做成行政程序後,本中心應即採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