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彙編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第二屆理監事選舉流程及注意事項】

113年5月7日制定

    1.投票時間:113年518(六) 上午09:50-11:10 時。

2.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具投票資格: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以有繳交113年常年會費為主)。

3.會員如不克出席會員會,敬請填寫委託書並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為使選舉權利;每會員僅能接受其他會員⼀⼈之委託。

4.請會員於報到處出⼈⾝分證、健保卡或駕照,以進會籍資料比對。

5.受委託之會員請於報到時一併出委託書,經本會核對確認印章戳後(委託及受委託皆須繳清113年常年會費),得代使選舉權利。

6.「理監事選舉票」/「委託書」請於報到處時領取/確認(以會時間為準),逾時恕不受理,並視同放棄本、受委託之選舉權。

7.每人僅能各領取份「理、監事選舉票」及「受委託之理、監事選舉票」,遺失恕不補發,因此請妥善保管,以免影響⾃⾝的選舉權利。

8.本次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圈寫式:於圈選欄位中劃記「○」。

9.理事:最少應圈寫1名,多可圈寫7名。

10.監事:最少應圈寫1名,多可圈寫2名。

11.在投票時間內將選舉票分別投入理事票箱及監事票箱中。

12. 113年5月18日(六)上午11:10進票箱彌封作業,未能於11:10前投票者,視同放棄此屆選舉權。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會務交接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制定

一、會員大會前:

(一)卸任之理事長、秘書長及即將新任之準理事長、準秘書長共同成立交接小組。

(二)交接小組共同辦理會員大會各項作業事宜,以孰悉活動相關事宜。

(三)不定期召開會議,第一階段以資料管理及會務經驗傳承為主,以達無縫移交之目標,會議結論及執行成果提報本屆理監事會LINE群組備查。


二、會員大會中:

(一)交接小組成員列會員大會工作團隊,共同完成會員大會任務。


三、會員大會後:

(一)卸任之理事長、秘書長及新任之理事長、秘書長於會員大會後1週內共同拜會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長。

(二)卸任之理事長、秘書長於會員大會後2週內,完成本次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記錄呈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內政部備查。

(三)俟內政部備查文到會1週內,卸任之理事長、秘書長移交本會關防;新任之理事長、秘書長前往橋頭地方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四)俟橋頭地方法院法人變更登記備查文到會1週內,卸任之理事長、秘書長及新任之理事長、秘書長前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及岡山空軍通校郵局帳戶負責人異動登記(以上均攜帶卸任之理事長、秘書長及新任之理事長、秘書長個人私章及本會關防),移交本屆會費。

(五)以上作業進度由新任之理事長、秘書長提報於新理監事會LINE群組備查。

四、以上若有未盡事宜,視情況彈性調整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9日第一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通


第一章 理事監事選舉資格

第一條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行政院內政部社會團體法及本會章程之相關規定,特訂立理事監事選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另設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三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凡繳納當年度會費者列入當年選舉名冊,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本屆理事會得提理監事選舉參考名單,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為限,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應徵詢當事人意願。

第四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不受次數限制,但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第五條   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由當年之會員(會員代表)於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進行投票選出新任理監事,如需有延長期限之原因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第六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公告應於會員大會召開6個月前,公告並公開受理會員自由登記為參考候選人,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於會員大會召開5個月前,由當屆理事會綜整前項名單提報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另當屆理監事至少保留三分之一名額於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內。

第八條   本會理監事選舉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理事選舉由會員 (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投票圈選一至七人,監事選舉由會員 (會員代表)以無記名單記法圈選一至二人,分別組織理、監事會。

第九條   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主持人代為抽定。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

第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時一併通知。但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但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者,不在此限。

代表因事不能出席得委記其他代表出席,被委託人應憑委託書領取選票,代為行使選舉權,但一人僅能受一位 代表委託。


第二章 常務理監事選舉資格

第十一條  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召集,以選舉常務理事、監事。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圈選票數等於應選出人數。

第三章 理事長選舉資格

第十三條 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四條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同一職務,經辭職之理事、監事,不得退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書面放棄遞補者,不得保留其候補身分。

第四章 投票辦法

第十五條 選舉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理事長,由理事長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佈取銷其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者。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人圈投選舉票或罷免票者。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或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者。

   五、未依前條規定圈投者。

第十六條  選舉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無效選票:

   一、書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數,總計超出規定連記額數者。

   二、將選舉票污染或撕破,致不能辨別者。

   三、在選舉票上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四、完全空白者。

   五、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六、圈寫後經塗改者。

   七、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或附上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八、用鉛筆圈寫者。但採電腦計票作業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選舉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有效選票:

    一、前項第一至第八款如屬部分性質者,當場由理事長會同監票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

    二、認定有爭議時,由理事長與監票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第十八條 理監事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理事長或其指定人員宣布選舉結果。

第十九條 對前項宣布之選舉結果有異議者,出席之選舉人、被選舉人應當場向理事長提出,並應於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

    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理事長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秘書處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第二十一條 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提請理監事會確認,修訂時亦同。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113年總會長候選人遴選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12月9日第一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通


1.成立總會長候選人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成員由現任名譽會長曹明德老師、輔導會長陶壯懷老師、總會長、兩位副總會長─曾相福及陳祖耀學長)、常務監事劉曉卿學長及兩位常務理事─何智勇及蘇鍾源學長組成之,由總會長擔任召集人,共同推動本案。

 

2.公告本會總會長候選人遴選登記作業(公告本會官網、臉書及相關LINE群組)

第一階段:請各班期會長(或召集人)推薦或自我推薦─自112121~1121225日止。

審查:自1121226~1121231日止。

若無提報資料或無適當人選產生,則進入第二階段遴選。

 

第二階段:請各理監事推薦─自11311~11315日止。

審查:自11316~113111日止。

若無提報資料或無適當人選產生,則進入第三階段遴選。

 

第三階段:徵詢曾擔任校長、副校長、教育長、處長的人員擔任─自113112~113120日止。

審查:自113121~113125日止。

若無提報資料或無適當人選產生,則進入第四階段遴選。

 

第四階段:遴委會推薦適員擔任總會長候選人─自113126~113131日止。

 

第五階段:總會長候選人遴選適員擔任理監事及秘書長候選人─自11321~113229日止。

 

第六階段:11331日公告總會長候選人、理監事候選人及秘書長候選人。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總會長候選人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29日第一屆第次理監事會議通

 

一、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延攬優秀及熱心校友領導本會訂定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總會長候選人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總會長任期屆滿七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應組成總會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新任總會長遴選事宜。

 

三、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總會長兼任,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四、遴委會置委員八人,召集人為當然委員,並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本會名譽會長及輔導會長各一人。

  ()本會常務監事一人。

  ()本會副總會長、常務理事各二人。

 

五、遴委會開會時(含視訊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總會長候選人遴選作業採六階段方式實施:

1階段:在本會網站、臉書及LINE群組公告25日,請各班期會長(或召集人)推薦或自我推薦;若有提報資料則進入審查,審查通過直接進入第5階段;若無提報資料或無適當人選產生,則進入第2階段遴選。

2階段:請本會各理監事推薦;若有提報資料則進入審查,審查通過直接進入第5階段;若無提報資料或無適當人選產生,則進入第3階段遴選。

3階段:由遴委會徵詢曾擔任校長、副校長、教育長、處長的人員擔任;若有提報資料則進入審查,審查通過直接進入第5階段;若無提報資料或無適當人選產生,則進入第4階段遴選。

4階段:由遴委會推薦適員擔任總會長候選人。

5階段:由遴委會協助總會長候選人遴選適員擔任理監事候選人及秘書長等行政團隊人員。

6階段:公告總會長候選人、理監事候選人。

以上各階段時程由遴委會自訂。

 

七、總會長候選人遴選基準、資格審查事項:

1.具犧牲奉獻、熱心公益的特質。

2.須為本會校友或會員者均可列為候選人。

 

八、遴選委員若成為總會長候選人,需於遴選時主動迴避。

 

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會執行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一一三年濟助慰問」作法】

中華民國1133月19線上理監事會議通過

1. "三節定期恤貧慰問"──春節、端節及秋節三大節日定期辦理關懷慰問貧病或弱勢袍澤,依作業時程(今年5/10、8/19及12/25前)公告並請各期班會長提報慰助申請,送本會審查轉呈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核定。


2. "平日急難病困濟助"─校友個人當月因重大疾病住院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生活困頓時,並請各期班會長提報慰助申請,送本會審查轉呈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核定。


3.單一個人每年申請以一次為限,若有特殊因素得專案檢討。


4.本會年度預算有限,將視狀況於每年三節時實施關懷弱勢會員,並核發慰問金3~5000元,年度內若已領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慰助金則不予慰助。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會員福利互助金發給辦法】

112年4月12日制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 1 條  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為濟助校友遺族、關切校友生活與福利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會員因病、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死亡等慰問金或生育、結婚之賀金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之預算由本會年度贊助款項下支用,並視預算支用狀況可彈性調整發給金額。

第 4 條 互助金發給標準如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忠勇典範表揚活動計畫】

111731日制定

112403日修正

113128日修正


一、活動目的:為肯定空軍退役及現役之官、士、兵及聘僱人員,在現今社會各領域中發揮軍職角色、 安定國家、社會及家庭功能,藉由舉薦足資表揚之事蹟,作為推動社會公益與促進社會和諧的平台,特辦理本活動。

 

二、對象:

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空軍防校、空軍機校、空軍通校畢()業及曾服務空軍各單位官、士、兵及聘僱人員,並具會員身份之校友,均得為選拔表揚之對象。

三、時間:選拔表揚忠勇典範校友每年舉辦一次。

四、組別、名額及限制:

(一)父母子女組:至少父母雙親且子女各有一人曾任軍職者,計畫表揚一組。

(二)兄弟姊妹組:至少兄弟姊妹各有一人曾任軍職者,計畫表揚一組。

(三)配偶姻親組:至少配偶或姻親皆曾為軍職者,計畫表揚一組。

(四)評定名額須兼顧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空軍防校、空軍機校、空軍通校之校友會齡,標準從嚴,寧缺不濫,若各單位未能提出該校忠勇典範校友候選名單時,則該名額可互相留用,以維本會之崇高地位與優異形象。

()未當選該年忠勇典範校友者,則為本會次年之備選忠勇典範校友。

()已當選過忠勇典範校友者,不得再參加跨組選拔。

五、選拔標準:

(一)參選校友須具會員身份。

(二)參選校友所提參選佐證資料。(詳如附件一申請表)

 

六、推薦程序:

() 由各班、期同學聯誼會提名推薦之。

() 由各縣、市退伍聯誼組織提名推薦之。

() 歷屆當選忠勇典範校友3人連署推薦之。

() 由本會理監事3人連署推薦之。

(五)自我推薦。

 

七、評審程序:

() 初評:由本會榮譽會長、全體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評審之。(詳如附件二評審表)

() 評定:由本會全體理監事評審之。

() 若候選人亦為評審,則迴避參與評審。

 

八、表揚與薦舉:

() 於校友大會或適當時機予以表揚。

() 頒發獎牌或獎狀,以永誌紀念。

() 於本會官網、FBLINE平台發佈其事蹟,以資表揚。

 

九、作業規定:

()每年2月底前,請各班、期同學聯誼會及各縣、市退伍聯誼組織分別推薦忠勇典範校友1人,並依推薦表詳列優良事蹟及證件,函送本會辦理;如無符合標準者,免予推薦。

()每年3月份進行初評及評定並公佈之。

()凡由本會薦選核定當選之忠勇典範校友,於表揚當日前(或後)發生重大違法事件,一律取消資格。

() 本案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科目項下列支。

 

十、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績優學生獎助學金發放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01月27日制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8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一、目的:

為鼓勵母校二技軍官班及二專士官班學生勤奮向學,依據本會章程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六、提供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績優學生獎助學金」,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獎助學金每學年受理申辦一次。

三、本獎助學金之種類、名額暨每名每學年應得金額:

  (一) 二技軍官班學生:以申請當年各年級各專長取績優一名,每名各得獎學金新台幣 1000元整。

  (二) 二專士官班學生:以申請當年各年級各專長取績優一名,每名各得獎學金新台幣 1000元整。

  (三) 以上預算由校友總會年度獎助學金及贊助款預算科子目項下列支。

四、申請資格:其最近一學期成績無任何一學科低於 60 分,且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80 分以上,操行(或獎懲紀錄)及體育成績均在 70 分以上。

五、申請時間:每年2 月 1 日起至2 月 28 日止。

六、申請程序及檢附文件:

 (一) 初審:由母校提供當年度二技軍官班及二專士官班績優學生初審名單(含前一學期成績資料)函送本會。

 (二) 複審:本會收到二技軍官班及二專士官班績優學生初審名單後,送交常務理監事會審查。

 (三) 核發:經複審通過之獲獎學生獎助學金將於母校月會中或公開場合頒獎。

七、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訂之,並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公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傑出校友遴選表揚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23日制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8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一、目的: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在學術、事業上有特殊成就;或對促進校友團結向心有重大貢獻之傑出校友,以勵來茲,特訂定本辦法。

 

二、對象:

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空軍防校、空軍機校、空軍通校畢(結)業之校友(唯參選中央軍校校友總會傑出校友者須具本會會員身份者),均得為遴選表揚之對象。

 

三、時間:選拔表揚傑出校友每年舉辦一次。

 

四、名額及限制:

   (一)薦選中央軍校校友總會傑出校友:計畫推薦二員。

   (二)薦選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傑出校友:計畫推薦四員。

   (三)評定名額須兼顧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空軍防校、空軍機校、空軍通校之校友,每年遴選名額至
              多六名,亦得從缺。

  (四)凡經薦選中央軍校校友總會傑出校友或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傑出校友者,亦為當年本會之傑出校友。

  (五)曾當選過中央軍校校友總會或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傑出校友者,不得為選拔同類型之候選人。

 

五、選拔標準:

  (一)學術類:從事學術研究,在其專業領域表現傑出,有卓越貢獻者。

  (二)工商類:經自行創業或經營企業有顯著成就者。

  (三)社會服務類:投入公益活動,發揚美德,造福人群,為社會肯定者。

  (四)綜合類:有傑出成就,優良事蹟足為國家社會表率,或對本會會務有重大貢獻者。

  (五)每類至少一員遴選配額,若該類無人參選,則名額流用至其他類別。

  (六)依據各類別總候選人數增加該類別之當遴選配額。

 

六、推薦方式:

 (一) 由各班、期同學聯誼會提名推薦之。

 (二) 由本會理監事3人連署推薦之。

 (三) 自薦者。

 

七、作業時程:

  (一) 每年1月中旬前,自薦者或各班、期同學聯誼會推薦傑出校友1人,並依推薦表(如附件一)詳列優良事蹟
        及證件,函送本會匯辦;如無符合標準者,免予推薦。

  (二) 每年1月底前進行遴選並公佈之。

 

八、遴選程序:

  (一)本會為辦理傑出校友之遴選,組成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由名譽會長、輔導會長及
        全體理監事組成之,並由會長擔任召集人。

 (二)遴委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各類之傑出校友由遴委會成員投票選出。

 (三)遴委會委員如被推薦為當年度傑出校友候選人,應予迴避。

 (四)遴委會決議通過之名單,由秘書處徵詢當事人意願後,再公告當選。

 

九、表揚與薦舉:

 (一) 於本會會員大會、中央軍校校友總會或母校於適當時機予以表揚。

 (二) 頒發獎牌或獎狀,以永誌紀念。

 (三)公告於本會官網、FB及LINE平台,以資表揚。

 

十、傑出校友行為如有損校、會譽者,經遴委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撤銷其資格。

 

十一、本作法若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訂之,並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公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校友捐助學校績優師生獎助金專款專用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制定

第 一 條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運用校友捐助學校績優師生獎助金專款專用,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績優師生獎助金項目、額度及申請時機如下:

一、配合本會當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增發每學年績優學生獎助學金,各科系各專長學業總成績取第一名,核發獎助學金新台幣壹仟元整。(申請時機為每年3月)

二、其他特殊績優師生表現,每人核發獎金新台幣壹仟元整。


第 三 條  本辦法預算來源為校友捐款指定用途,採專款專用;增發每學年績優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時機由本會發起;其他特殊績優師生表現之獎助學金,由母校學務處發起;本會實際核發金額,將視當年度預算考量全額補助、部分補助或不予補助辦理。


第 四 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中華民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接受各界贊助款管理運用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3月5日制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修正


一、中華民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運用各界贊助款,積極推廣文化、教育、藝術、公益、慈善、傳承等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贊助款,係本會被動接受各界營利、非營利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各界),以指定(或無指定)用途方式,贊助本會推動各項社教、關懷、服務等相關業務相關活動之捐款(以下簡稱贊助款)。


三、各界之贊助款須指定用於推動本會社教、關懷、服務相關業務,用途如下: 

(一)講座及教育文化學習相關事項。 

(二)藝文休閒等相關事項。 

(三)志工福利等相關事項。

(四)公益、慈善及傳承活動等相關事項。

(五)執行專案所需行政費用支出。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之用途。 


四、本會接受贊助款時,須開立收據、依指定(或無指定)之用途使用及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提報理監事會議備查,並列入當年度收支決算表中審議。 


五、本會接受贊助款,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接受贊助單位申請:已知贊助對象,由贊助單位提報理事會,專案之計畫或說明文件及執行方式,經理事會備查後據以執行。

(二)接受贊助個人申請:已知贊助對象或事務,依據贊助個人之意願後據以執行。 

(三)若單位或個人不限定贊助對象或專案,則可視狀況支應與專案或相關會務活動預算。

(四)開立收據:由會計開立本會收據,交付贊助單位或個人。

(五)贊助款運用及動支、核銷:

      1.專戶專款專用:依據申請之專案成立專戶列管,依收支現況管理及紀錄,每月提報理監事會備查。

      2.非專戶專款專用:除現有「指定專戶專款專用」外,其餘捐款均列入每月「非專戶專款專用」集中列管、登錄、管理及支用,視狀況 支應與專案或相關會務活動預算,每月提報理監事會備查。。 

(六)致贈感謝函(狀):秘書組負責製作感謝函(狀),並依贊助者需求,郵寄或由秘書長及會長親送贊助者。 

(七)公開徵信:贊助款項入帳後,秘書組應會知資訊組,由資訊組負責登錄 於本會網站公開資訊。 


六、贊助款須存入本會專戶,並依指定用途以代收代付方式動支。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