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填妥下表外,並請將大頭照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至人事室主任信箱:aa183057@gmail.com
如係遺失者,另需補繳50元至人事室辦理
有關11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作業,因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簡稱拉近學費政策),重申標準如下:
國立大學:無變動,仍可申請13,600元
私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後2年):拉近學費政策一學期補助17,500元(一年補助35,000元下上學期),請聯繫子女就讀學校註冊組,申請取消該項拉近學費政策補助,就讀學校會再重新製發繳費單(繳費單上不可出現任何學費補助文字,且學費不得為0),才能申請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35,800元(優於拉近學費政策補助金額)
公私立高中:選擇拉近學費政策補助較優
因應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免排富,(公立教育部補助6,240、私立19,000~25,000不等),爰不可再重複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請詳細查看貴子女繳費三聯單是否已自動免繳學費。原軍公教子女教育部補助費公立補助3,800,私立高中補助13,500,都低於新政策的免學費方案,故選擇拉近學費政策補助為優。
公私立高職:高職本不排富,教育部一律補助學費,故不得重複申請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
國中小:維持補助子女教育補助500元,免收據,但初次申請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其他事項:
如有轉換學制(如國中升高中)、轉學等,請重新填寫表單。
如在本校新申請者,視為初次申請,請檢附戶籍謄本
請依以下規定或繳交表件:
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三個月內向學校申請。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惟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 及法律效果,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上 開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 時之規定計算。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
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 無子女或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 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為五個月薪俸額。
請事前填妥申請書並經核准後,請公假者(課務自理)請事先於差勤系統核准。
所健康檢查的醫院,應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告之醫療院所為限
取得單據時建議註明健康檢查費,或在健康檢查科所製發的收據,以利核銷,並於檢查完後,併同申請書將收據正本交予人事室主任
轉入:請攜帶眷屬健保轉出單及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並填寫「教職員眷屬辦理全民健保異動申請書」,俾憑辦理。
轉出:請填寫「教職員眷屬辦理全民健保異動申請書」,俾憑辦理。
報考研究所時,應先填寫申請表,如錄取後,應填寫申請書(錄取用),本校至多僅能5人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每學年新增則為1人,公餘時間進修則無人數之規範。
教育人員
請依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規定辦理,並提出申請
公務人員及教育兼行政人員
請依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有疑義均請事前洽人事室討論
申請公假療傷必須檢具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或全民健保特約地區等級以上醫院(不含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及健保局聯合門診中心之診斷證明書。
公假療傷核給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仍應以診斷證明書所載為憑,且例假日不扣除),期限最長二年。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自留職停薪之日起逾一年仍未痊癒,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經核准公假療傷期滿後,擬以同一事故之病因繼續申請公假療傷時,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或就醫證明。
應備文件:
執行職務→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公差遇險、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建議仍以赴醫療院所診療為 優先考量(並請開立有就醫時間之診斷證明),或向警察機關備案(例如車禍), 以為日後請假之明確佐證。如事故發生當時,無人可資證明,亦建議立即向單 位主管或人事單位報備,再盡速就醫,以利爾後「因果關係」之認定。 )→檢附簽呈或報告書、診斷證明書、公出或公假單等。
公差遇險,指公務人員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遭遇危險,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檢附簽呈或報告書、診斷證明書、公差單、報案証明等。
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送醫(同上)→檢附簽呈或報告書、診斷證明書等。
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檢附簽呈或報告書、診斷證明書、報案証明〈或證明人之證明書〉、路線圖、部分肇事責任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20-21條規定,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並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下列必經路線途中,非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生突發性之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始得核給)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工友管理規則第10、12點:工友請假,除行政院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但工友之祖父母及其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友延長病假期間,各機關應給與餉給總額之全數。前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依銓敘部96.06.04.部法二字第0962809215號書函規定略以,延長病假及公假療治期限較長,為切合實際並避免寬濫,影響機關業務之正常運作,有關請假規則第11條第 2項規定檢具之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應以具完善醫療設備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準據;惟如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另提出延長病假及銷假申請,至少需控留3日工作日,以利行政流程或課務安排
符合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規定者,得申請留職停薪,機關應視所提出之情節予以准駁。如情節消滅或留職停薪屆滿,應依該法規定提出復職申請
如為育嬰留職停薪者,應決定公保、健保及退撫基金繳納狀況
曾在本校任職,現未在職者,如欲申請服務證明,請填妥「服務證明申請書,現非本校人員」,並郵寄本校辦理(333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168號 桃園市立迴龍國民中小學人事室 收 ,並可先以電子掃描至aa183057@gmail.com)
本校在職教師欲申請者,請填妥「在職證明申請書,現為本校人員」,經公開甄選進用之代理、課教師請洽人事室,其他教育人員請洽教務處。
如需增加自行提撥,請填寫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申請書送人事室
請於本校共用硬碟下載格式
公務人員: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條文連結),另公務人員對其服務機關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
教育人員: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就該教師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條文連結),但教師與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
另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辦理:
政務人員。(條文連結)
民選公職人員。(條文連結)
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條文連結)
各級學校校長、運動教練、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專業科目教師、技術科目教師、教育部依法介派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大學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與稀少性科技人員、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大學助教及其他於各級學校依法令執行職務之人員。(條文連結)
幼兒園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私立幼兒園教師及其他於幼兒園依法令執行職務之人員。但不包括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聘用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條文連結)
其他於社會教育機構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依法令執行職務之人員。(條文連結)
公務人員(連結)及教育人員(連結)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再審及聲請非常上訴程序,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113年度標準-即為4萬元*2=8萬元)。
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規定,所稱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置,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如欲申請者,請填妥職場霸凌申訴書,送交人事室或交本校文書組收文,或彩色掃描後電子郵寄至aa183057@gmail.com,如採電子郵寄者,請於寄送後通知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