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需符合同一戶籍內:
1、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3、家庭中有老幼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滿16點者:
(1)有未滿6歲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卑親屬。
(2)有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尊親屬。且共同居住生活者,按計點方式累計點數在16點(含)以上者可申請。
◆計點方式
符合基本申請資格條件之一者,按下列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惟受照顧人如已為他案之受照顧人,或受照顧人與雇主不同戶籍,其點數不予累計。
1、年齡未滿1歲7.5點。
2、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6點。
3、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4.5點。
4、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3點。
5、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2點。
6、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1點。
7、年齡滿90歲以上7點。
8、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6點。
9、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5點。
10、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4點。
11、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3點。
12、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2點。
13、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1點。
◆申辦流程
雇主應檢具身分證(正反面)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向本處辦理求才登記日起,將求才訊息登載台灣就業通,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新聞紙1家連續刊登3日,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14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檢附刊登求才廣告資料、聘僱國內勞工名冊等相關資料送本處審核通過後,始發求才證明書。
向勞動部申請家庭看護工前,應向各縣市政府長照中心取得聘僱資格
初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第一次辦理或名下無外國人者)應於預定招募外國人前6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
繼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名下有外國人者)應於聘僱期滿前4至5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
備註:各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各縣市長照中心。
步驟一:確認雇主(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資格
◆配偶
◆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等)。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申請人三等血親關係圖
要具備什麼資格才可以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欲聘僱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持特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者得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向被看護者現居地之長照中心理國內求才推介。
被看護者領有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表中任一項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程度,或勞動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1、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2、智能障礙
重度
3、植物人
重度
4、失智症
輕度
5、自閉症
重度
6、染色體異常
重度
7、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
8、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
9、精神病
重度
10、肢體障礙
重度
11、罕見疾病
重度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特別提醒: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應於長照中完成國內求才推介60日內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提醒招募許可函申請。
◆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
被看護者應至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如開具診斷證明書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備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查詢。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之案件):
被看護者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免除進行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符合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
(1)年齡滿75歲以上。
(2)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3)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4)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者。
特別提醒:被看護者依規定免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應於長照中心完成國內求才推介60日內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提醒招募許可函申請。
哪些人能擔任雇主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配偶
◆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等)。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步驟二:填具【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至各縣市長照中心
雇主應於辦理前,確認是否具備「雇主(申請人)資格」及「被看護者資格」,確認後請依下列方式辦理,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長照中心。
【特別提醒】填寫【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時,申請人欄位請確實填寫雇主姓名及可聯絡到雇主的電話,以利各縣市長照中心與雇主聯繫。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
持特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者得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向被看護者現居地之各縣市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
被看護者應至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評估結果符合者。
被看護者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後,評估醫院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交給雇主,副本及「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於2天內郵寄至被看護者現居地之各縣市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特別提醒】醫療評估效期為醫療團隊評估日起1年內,請務必於效期內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避免造成醫療評估過期失效,須重新開立診斷書;但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依規定免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應於各縣市長照中心完成推介60日內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符合重新招募免評案之被看護者(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之案件):
符合重新招募免評資格之被看護者,得免再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直接至各縣市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步驟三:各縣市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仍不足者,將遞件至勞動部審查
經由各縣市長照中心向雇主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並提供雇主國內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及僱用本國照顧服務員的獎助補助辦法等措施,其目的在於促進本國照顧服務產業的發展,減少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依賴,健全發展我國的長期照顧體系。
各縣市長照中心確認收件資料,將依照規定辦理上述服務,若未能媒合成功,將主動遞件(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至勞動部審查。
步驟四:查詢各縣市長照中心推介結果
雇主於各縣市長照中心完成推介後,請雇主(申請人)或家屬約7~10日後應主動向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查詢是否已收訖長照中心資料,如收訖後再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02)8995-6000。
工作內容:在下列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資格: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工作內容: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
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條件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條件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