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個人加班時數分析
(二) 個人加班時數分析
參照「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認定標準,將個人每月加班時數對工作造成之身心負荷程度,分為下列 4 級:
第1 級 一般負荷
每月加班時數<45
第2級 輕度負荷
45≦每月加班時數≦60
第3 級 中度負荷
61≦每月加班時數≦80
第4級 高度負荷
每月加班時數>80
註 1:「「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 2 點釋義「職責繁重因子」為客觀上於長期、短期過重之工作負荷,導致疲勞累積,及短時間內之工作造成身心負荷過重之異常事件;其評估重點依序為長期工作過重、短期工作過重及異常事件。
又「長期工作過重」係評估發病前 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工作造成明顯疲勞之累積;所稱長時間工作,指每週 40 小時工時以外之加班時數,摘述相關認定標準如下:
(1)發病日前 1 個月內加班總時數達 100 小時或發病日前 1 至 6 個月內之前 2 個月、前 3 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任一期間之月平均加班時數達 80 小時,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2)發病日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及發病日前 2 個月、前 3 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皆未達 45 小時,則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相關性薄弱;若達45 小時,則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會隨加班時數增加而增強。
註 2:「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人員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