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 備 儀 器 借 用 管 理


一、目的:為確保教學設備妥善,達成教學使用最佳成效,並藉由完善管理工作達成支援教學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範圍:本規定所指教學設備包括教學用之資訊設備、視聽設備、教學媒體、教具及其他消耗性教學用品。

三、一般教室設備管理人為各班班長與總務股長,請隨時注意教室設備使用狀況,如有教學上不當使用,請向設備組反映;如有任何損壞狀況,請班長與總務股長立即分別向設備組回報及向總務處登記維修。

四、教室擴音設備專供授課教師使用,使用完畢須關閉電源。

五、教室投影機、液晶電視及數位講桌使用規定:

(一) 非教學使用時,嚴禁各班自行開啟。

(二) 使用全程請注意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三) 使用全程宜重視性別平等、尊重人權,且無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六、各項設備應由借用人員在登記表上填寫教學設備名稱、使用者姓名及借用日期,使用完畢應立即歸還,以免影響其他班級借用。

七、消耗性教具,由班級幹部向設備組登記領用。

八、各項教學設備請愛惜使用,若因人為疏失致生損壞,應負賠償維修之責。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