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

專利業務項目:

專利申請前搜尋業務 ,發明、新型、設計案件申請、讓與一般專利業務,異議、舉發、鑑定、答辯等爭議案 件、訴願、再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專利 顧 問。

世界各國專利權的種類,依其保護的內容及保護年限,可分為下列三種:

發 明專利:

  • 其保護內容包括物品、裝置、方法、系統及化合物,保護年限以我國為例,係自申請日起算20年。

新 型專利:

  • 其保護內容僅限於物品及裝置的形狀與構造,保護年限以我國為例,係自申請日起算10年。
  • 新型專利(登錄制)需要作技術報告
  • 93年7月1號後.所有專利.商標都變成先領證後
  • 公告.從此後專利沒有異議制度.只有舉發.商標
  • 公告期間可提異議.公告後可提評定.外加新型
  • 專利變成登錄制.後來看到的新型專利證書都
  • 是M開頭.新型專利期限也從12年改10年。
  • 專利法:
  • 第一百十六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
  • 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 技術報告代碼定義
  • 第一百十六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 代碼1: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新穎性。
  • (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 代碼2: 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進步性。(專利法第94條第4項)
  • 代碼3: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
  • (專利法第95條)
  • 代碼4: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
  • (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31條第1項、第4項)
  • 代碼5: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同日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31條第2項、第4項)
  • 代碼6: 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包括說明書記載不明瞭等,認為難以有效的調查與比對之情況)

設計專利:

其保護內容僅限於物品及裝置的外觀造型,保護年限以我國為例,係自申請日起算12年。

1. 發明

採早期公開制:發明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 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 之 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

2.發明採實體審查制: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若於期限內未提出實體審查,即視為撤回。

3.新型採形式審查: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為大幅縮短申請時程,提早賦予專利權。

4.設計專利標的之創作內容亦包含色彩。若申請之設計包含色彩 者,應另附該色彩應用於物品之結合狀態圖,並說明所有指定色彩之工業色票編號或將其色彩樣本作成色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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