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115年2月1日前退休者,請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說明:
一、教職員及教師退休條件:
●教職員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應准其自願退休。
●教職員年滿65歲應辦理其屆齡退休。
●配合學校組織章程變更,其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准其自願彈性退休:
1.任職滿20年以上。
2.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
3.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3年。
二、符合上列退休條件並擬於115年2月1日前退休者,請於114年10月15日前完成提送申請(電子公文→人事→離職退休申請書) 114年10月底前準備好相關表件(退休生效日3個月前)由人事室協助函送申請,未能如期申請致個人權益受影響者,應自行負責。
三、退休年齡認定:(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9條)
●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
●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師屆齡退休者,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職員屆齡退休者,年滿65歲生日為退休生效日。
四、相關規定請參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及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五、申請退休應備齊文件請參閱附件「退休檢查表」及「退休申請相關表件」連結。
若有任何問題請洽詢人事室承辦人高鶴娟分機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