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專欄
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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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意見表達與被傾聽
請/傾聽我們的聲音
本校特教老師/余詩怡老師
案例
今天是五年級雅婷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期末會議,學校第一次邀請雅婷一起出席,會議如同往常,由主要負責的個管教師向與會人員說明這學期的服務執行情形、教育目標達成情形,以及下學期資源班的課程安排、考試評量和作業調整的項目及做法。
導師、資源班老師和媽媽聊著雅婷這學期在班上的情形,會議主席在決定各項相關服務及教育方式前都會詢問雅婷是否同意,雅婷平常就不太會說話,此時的她並沒有回應,看起來面無表情,會議如常進行,結束後大伙都在出席簽到表上簽名。
對於雅婷的出席,會議上大家雖然沒直接表達,但其實心裡各自有疑問......。
老師:學生怎麼參與?
我從來沒想過IEP也要邀請學生參與,每個學生的能力不同,尤其像低年級學生,或是集中式特教班裡障礙程度較重的學生,他們怎麼能理解老師們跟父母在講什麼?我們的決定都要經過他們同意嗎?有些會議內容不適合他本人聽,應該怎麼辦?他們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可以為自己做決定嗎?,如果他們什麼都不要,IEP也要依他們的想法擬定嗎?法規立意良好,但真的能夠執行嗎?
媽媽:她聽得懂嗎?
說實話,IEP那疊資料,內容連我都看不懂,我只想知道孩子在學校會不會被欺負?考試都不會怎麼辦?在學校到底有沒有在學?在班上各科老師會怎麼幫她?IEP說的這些她又不懂,她乖乖在班上上課就好。
雅婷:我可以留在班上上課嗎?
我從來沒有跟那麼多大人、老師還有組長、主任坐在一起,他們很像在講跟我有關的事,但講得有點快,他們說我進步了,會讀書了,也越來越多朋友,我有點緊張,我從來沒有在這麼多大人面前說話……
等等,老師你剛剛問我什麼想法?
在班上有沒有朋友?考試嗎?考試時報讀好不好?
我希望大家怎麼幫我?覺得自己這學期有沒有進步?下學期老師設定的目標接受嗎?下課時間要做復健?國語、數學課要到資源班上課。
我不太懂這些問題怎麼回答,但我下課想跟同學玩,我想知道班上同學都在上什麼課,可以留在班上嗎?
案例解析
一、什麼是兒童表意權/被傾聽權?
依據CRC第12條,每一個有主見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而CRPD第7條也說到:
第2項,於所有關於身心障礙兒童之行動中,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
CRC第14號一般意見:評判兒童最佳利益勢必包括尊重兒童表達他或她本人意見的權利,並賦予所涉兒童所有相關意見應有的份量。
第3項,應確保身心障礙兒童有權在與其他兒童平等基礎上,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身心障礙兒童之意見應按其年齡與成熟程度適當予以考量。
二、IEP一定要邀請學生本人參與嗎?
確保兒童能夠對影響到其本身之“所有事物”發表自己的意見。這是該權利的第二個限定條件:如果討論中的事項影響到了兒童,則必須聽取其意見。在CRC及CRPD精神下,《特殊教育法》第11條明定:「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是以,學校應邀請障礙學生本人參與IEP,當然,學生也有權不行使此項權利,表達意見是兒童的一種選擇而非義務。攸關自身教育計畫的制定,只有在充分保障學生參與其教育決定的權利,才能確保其最佳利益,而兒童表達意見以及意見被傾聽的過程就是參與。
而且表達意見及意見被傾聽的權利,不僅限個人相關事務,也包含學校層級、地方政府的自治法規層級,只要涉及兒童利益的,都有參與的權利。
三、他們真的懂嗎?能為自己做決定嗎?
當實現兒童表意權/被傾聽權時,大人們最常面臨的認知衝突是「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真的懂嗎?他們能為自己做決定嗎?」傾聽權不等於對學生表達的意見照單全收,而是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尊重並認真看待學生的意見才是「真正參與」,具體作法是:不論意見是否被採納,都要清楚具體的回饋學生理由,並說明他和成人的意見,是如何被考慮的。經由這樣的過程,讓學生真正體會:他的參與,代表有可能改變一個既有的決定、有可能實質影響一個未來的決策,不論是自身或公共事務,而非形式上的參與。這樣的體會才能真正提升學生障礙意識,促進自我決策與為自己倡議。
成人不能假設兒童沒有表達意見的能力或認定兒童的意見不成熟,而是應該尊重兒童對事物的看法,以及就他的理解而形成的意見內容。
案例中的師長,基於對雅婷心智成熟情形的了解,並有教育規劃與期許,因此會擔心,孩子的想法不夠「成熟」,提出的意見是否值得參考,這些擔心,其實也代表了大人們做決定時,都是為了孩子好,但「你的好不是我的好」,正因為兒童不像成人一樣是成熟的個體,有因應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的想法及意見,兒童認為的好,更常有別於成人認為的好。案例中的雅婷,學校規劃了資源班個別化的教學及相關專業服務活動,幫助她學習、成長。但對雅婷來說,身為班上的一份子,只想有機會在班上跟其他同學一起上國語、數學,下課也想跟同學一起玩,或是一起什麼都不做。有時,成人或一般學生不也會這麼想?此時,如果沒有對兒童的意見按其年齡與成熟程度適當予以考量,又怎麼能確保「這是對你好」呢?只有本人的真正參與,才能保障兒童最佳利益。
四、障礙學生不會表達怎麼辦?
確保獲得適合其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因生理、心理因素而有表達困難的孩子,除了用「說」的,還可以透過各種非語言形式的交流,包括實物、照片、溝通卡、指認、遊戲、身體語言、手勢、面部表情、繪畫和文字等方式,表達他們的認知、選擇和喜好。
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兒童可以平等的行使表達意見的權利,需要時,必須提供合理調整與支持,提供輔助溝通系統,使其能夠利用任何必要的交流模式表達意見。
另外,還須確保資訊能無障礙的雙向溝通交流,包括以下:
(一) 讓障礙者意見表達順暢
(二) 確保其聽取他人資訊的可及性(accessibility)
(三) 確保他人聽取其意見時的可及性
(四) 視需求提供意見聽取者中介的翻譯輔助
同時,也要創造使兒童安心表達意見的環境,確保兒童在自由表達觀點時,感覺安全和受尊重,必須先讓兒童知道,他/她將在怎樣的情況下表達其意見與被傾聽。
五、邀請學生表達意見就夠了嗎?
只有邀請是不夠的。在CRC《第12號一般性意見》第134段中,指出兒童或兒童們表達意見和參與的所有過程都必須符合下列步驟,以提升真正參與的可能:
(一)透明和公開的:
應以全面、可理解、注重多元化和適合年齡的方式向兒童提供信息,說明他們自由表達意見並得到應有重視的權利,以及如何進行參與、參與的範圍、目的和潛在影響;
(二)自願的:
絕對不能逼迫兒童表達違背自己意願的意見,並且應當讓兒童知道,他們可以在任何階段終止參與;
(三)尊重的:
必須尊重兒童的意見,並為他們提供提出觀點和發起活動的機會。
(四)相關的:
兒童有表達意見權的問題必須是與其生活切實相關的,使他們能夠運用其知識、技能和能力。
(五)有益兒童的:
環境和工作方法應當適合兒童的能力。必須提供足夠的時間和資源,以確保兒童能夠做好充分準備,有自信、有機會表達他們的意見。還應考慮到,根據兒童的年齡和不同階段的接受能力,需要有不同程度的支持和參與形式;
(六)包容性的:
參與必須是包容性的,避免既有形式的歧視,並且鼓勵為邊緣化兒童提供參與機會,包括男孩和女孩。兒童不是一個單一群體,應當不加任何歧視地為所有人提供平等參與的機會。
(七)有培訓支持的:
成人需要有準備、技巧和支持,以有效促進兒童的參與。例如,為他們提供根據兒童不同階段接受能力進行傾聽以及與之合作和開展有效參與的技巧。
(八)安全且對危險敏感的:
在特定情況下,表達意見可能會引發危險。成人對於其所面對的兒童負有責任,必須採取一切預防措施,儘量避免使兒童因參與而陷於暴力、剝削或任何其他不利後果。
(九)問責的:
後續行動和評價方面作出承諾是必要的。例如,在所有的研究和協商進程中,必須讓兒童瞭解對於他們的意見是如何解釋和利用的,必要時還應提供質疑和改變分析結論的機會。此外,兒童還有權得到反饋信息,表明其參與對結果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Lundy(2007)將上述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的權益保障所包含的四大要素,提出實踐的順序檢核清單:
●空間(Space):為兒童提供一個安全和包容的空間來表達他們的觀點。
□是否積極徵求過兒童的意見?
□是否有兒童可以自由表達的安全空間?
□是否已採取措施確保所有兒童都能參與?
●發聲(Voice):提供適當的信息並協助他們以不同的方式形成和表達他們的意見。
□是否已向兒童提供形成觀點所需的信息?
□孩子們知道他們不必參加嗎?
□是否為孩子們提供了一系列選項,以決定如何表達自己的選擇?
●聽眾(Audience):確保他們的觀點有人聽取,兒童的意見得到應有的重視。
□是否有傳達兒童意見的程序?
□孩子們是否知道他們的觀點正在傳達給誰?
□該人/團體是否有權做出決定?
●影響(Influence):確保認真對待兒童的意見並酌情採取行動。
□有權影響改變的人是否考慮了孩子們的意見?
□是否有適當的程序確保兒童的意見得到認真對待?
□是否向兒童和青少年提供了解釋做出決定的原因的反饋?
意見表達/被傾聽,是所有兒童共同享有的權利。障礙學生參與IEP只是開始,有系統地執行各項策略,發展有助於兒童建立及展示自己能力的環境,建立尊重兒童及其意見的文化氛圍,當落實身心障礙兒童參與IEP以及學校其他事務決策時,必須依據前述的程序與步驟,並依障礙學生需求提供更多的調整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