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消費習慣改變,網路對大眾影響力愈來愈大的情況下;法律跟規範開始漸漸界定出合法有保障的網路環境,其實屬於新興媒體演化趨於成熟的正常現象。
近年發生過關鍵字廣告所引起糾紛的新聞,提醒大家勿不當使用關鍵字廣告;也就是不可於廣告內容所傳達的動機,攀附競爭事業之營業信譽,並意圖搾取其所蘊含之經濟成果。
問題並不是在於使用了同業的品牌關鍵字,而是廣告文案所傳達的動機!問題在於當下使用者於搜尋引擎輸入競爭品牌之名稱關鍵字時,廣告內容文字出現之內容明顯誘導消費者,有意圖侵害商業利益之行銷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關鍵字廣告屬於「付費排序廣告」,雖以他人商標作為關鍵字以為索引,但由於關鍵字廣告內容本身並未使用系爭商標作為商品或服務之行銷使用,同時鍵入關鍵字之使用者並不會因此而認為或混淆廣告內容所推銷之商品或服務是屬於商標所有人所提供,故並不屬於「商標使用」之行為,從而不構成商標之侵害。
※ XX為品牌商標關鍵字
【我家超市XX商品特價中!】
【XX商品我們店裡通通有賣!】
【我們提供XX牌商品維修服務!】
【XX公司是唯一的選擇嗎?】
【買商品保證比XX平台便宜】
【本平台提供XX商品】→ 點進去卻是另一個品牌
另外可以參考合理使用範圍:商標法之第三十條(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情形)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