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鐵工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增進會員知能,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594號二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 舉辦會員福利及勞工保險事項。
(三) 會員互助康樂事項之舉辦。
(四) 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五) 勞工教育之舉辦,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六) 勞資糾紛事件之調處。
(七)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八) 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九)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 關於勞工法則之規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一)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鐵工業之男女勞工,年滿十六歲以上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切結書,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諸權及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力(被選舉權須年滿二十歲)。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案,按時繳納各種會費及其他一切作法應盡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除職業或工作區域異動者,不得退會。
第 十一 條:會員退(出)會須一個月前申明退會理由,報經理事會核准。
第 十二 條:會員違反本章程及議決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防害本會名譽信用,欠繳會保費二個月以上,經監事會調查屬實者,
按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依法提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使得行之。
第 十三 條:會員被除名或離業退會者,均須繳還一切憑證,如有欠費亦須一律繳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四 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五 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
(三)決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查本會年度預算、決算及會費徵收標準。
(五)接納或採行理監事會之報告或建議。
(六)審理會員之處分事項。
(七)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理,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八)會內不動產及重要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九)其他事項之決定。
前項第一、二、六、八款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 十六 條:本會設會員代表70人,並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會議得過半數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會議。
第 十七 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年滿二十歲者以
無記名連紀法選舉之。
第 十八 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位(任期一年)和副理事長兩位來處理會務,對外事務全權由理事長處理。
第 十九 條:理事會設幹事二人,處理業務,並設總務、組訓、福利三部門由理事一至二人兼任,分別管理各部門事務:
(一)總務:掌管團記、收發檔案、庶務、宣導通訊、編擬、計劃、報告預算、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它不屬於各部門事務。
(二)組訓:掌理會籍、編組、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活動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三)福利:掌理謀求勞工福利、推行文康活動、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它有關會員權益、福利等事宜。
第 二十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四)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有計劃的推動會務。
(五)處理其法定應辦事項。
第 二十一 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並任監察日常會務及財務。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收支。
(二)審核各項會務業務進行狀況。
(三)考查本會職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為。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若任期未達三年時,可經由理事會另
議),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依法設立支部並劃分小組。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
議;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經理事會決議,或 會員五分之一或代表三分之一連署請求或監事會認
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分別委託其他代表出席,但每一位
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前項受託代理之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議案須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二十九條:工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
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參佰元整,於入會時繳納之。
(二)經常會費:每月繳納金額以不超過各該會員一個月收入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之調整授權理事會調整,如遇會員失業
或災難 時,得報告理事會減免之。
(三)特別捐。
(四)政府補助費。
(五)特種基金支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財務狀況應於每年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主管機關核備之,如有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
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
府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會程第六條所列鐵工業包括:鋼架、塔槽、配管、綁鐵、金屬門窗等製造及安裝,車床等機械加工,鐵線加工
沖床加工、模具製造、鍛造、鑄造、電焊、點焊、氣焊等焊接工程、管鉗工程、冷作工程 、及有關上項行業之
之塗裝工、包裝工、 搬運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