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標準:
(1)200字(國語字音、字形各100字),一律書寫標準字體,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2)字音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台(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標準字體」之字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