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通過本學程甄選並修畢規定之科目與學分之學生,得檢附歷年成績單向本學院申請學分學程證明書。
(二) 證書資格審核程序:由申請人填具「學分學程認證申請表」送開課系所進行專業科目初審,並經博雅學部、語言中心覆核確認抵免科目及學分無誤後,至本學院最後確認核發證書。
(三) 修讀本學程學生,已符合主修學系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不得以修習本學程作為申請延畢之理由;放棄本學程修習資格畢業後亦不得再要求補修學程科目,惟該學期所修習之科目學分與成績照計。
(四) 放棄修讀學程依本校學程設置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