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y 05, 2009 12:6: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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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飛科技有限公司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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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
發文字號:台智科字第98000005號
主旨:
檢送 申請「租用無人飛行載具(UAV)遙測技術應用於高屏溪水污染監測工作」完成期中工作成果資料並經認可之設備費30%,以及人員操作勞務工作費用22.5%,復如說明,敬請辦理相關核銷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租用無人飛行載具(UAV)遙測技術應用於高屏溪水污染監測工作」勞務採購契約書辦理。
二、有關契約書規定需完成期中工作成果資料:已於98年3月31日完成期中工作成果資料審查,並經認可。
三、檢附
1、設備費請領發票計新台幣壹佰零貳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整。
2、人員操作勞務工作費請領發票計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
零玖佰零玖元整。
四、敬請 貴局辦理相關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