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Aug 04, 2009 10:19:44 AM
智飛科技有限公司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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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
發文字號:台智科字第9800804N001號
主旨:檢送 申請「租用無人飛行載具(UAV)遙測技術應用於高屏溪水污染監測工作」專案展延說明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驗收日為97年9月19日,根據合約,本案結案日期為民國98年9月19日,並需於98年8月底前提出期末報告初稿。
二、本案無人飛機之飛行任務執行因牽涉其他民用飛行器飛行安全,必須向民航局進行空域申請。涉及軍用飛行器飛行任務與訓練之空域需同時向軍方與民航局進行協調後使得進行申請空域。在沒有民航局頒布空域許可的情況下飛行,可視為違法。而計畫期間因申請無人飛機合法飛行空域而耽誤可作業時間為75日曆天,請見附件二。
三、本案無人飛機因監控的範圍超出目視監控範圍,為顧及縣民之生命財產安全,若執行團隊判斷當地氣候可能下雨之情況下,需停止飛行任務,而該次之出勤不列入任務計次。任務執行點之氣候因地而異,附件三為里港氣象站之氣象觀測資料。
四、本專案執行至民國98年8月4日止已完成飛行124個作業天,目前尚餘36個作業天。原訂之期末報告初稿繳交時間為8月底前,將可依合約之規定完成。但完成160天飛行任務預計需展延30日曆天至民國98年10月19日,方可完成本年度專案工作天數。
五、詳細之任務延後執行原因與說明,請見附件一。敬請 貴局協助辦理相關展延事宜。
智飛科技有限公司
負 責 人:林 永 仁
附件一
1. 根據招標規範內基本需求第三條規定,無人飛機應定期或不定期執行任務,原則每2週7天,1年至少作業160天。若以98年8月底作為作業截止日,將短少作業天數計19天。
2. 執行期間因向民航局申請合法飛行空域並與屏東空軍439聯隊進行空域協調,導致無人飛機無法出任務之天數為97年9月計11天,97年10月份計31天,97年11月計15天,97年12月計3天,98年三月計14天,共計75天。空域核准公文請見附件二,核准天數計次請見下表。
5. 因上述第1項與第2項原因導致無法作業之天數合計為94日曆天。截至8月4日,本案已執行124作業天,尚餘36作業天。
6. 根據招標規範,本案需於民國98年8月底前提出期末報告初稿,因屆時確定無法完成160天之飛行任務,根據契約條文第四大項履約期限延期之規範,需向貴局申請結案日期展延。
7. 本案預定申請延後至98年10月19日,共計延後30個日曆天,以補足因上述原因導致無法進行任務之作業延遲天數。
5. 敬請 貴局協助辦理相關展延事宜。
3. 97年度之飛行空域申請延後原因主要為本案執行地點多坐落於空軍管制空域內,必須事先進行空通與協調。因此在申請回覆作業上需較長之時間。針對此問題,曹縣長偕 潘立委孟安於97年12月9日拜會立法院尋求協助,決議單次申請空域期間可延長為2至3個月,可使空域使用期間不間斷。但此為第一次申請作業,因此在98年三月上旬亦有15個日曆天無法取得飛行空域。
4. 經調閱南區氣象局里港氣象觀測站資料,各月份下雨之天數統計如下,附件請參考附件三,本資料僅提供里港區域氣象觀測,不代表屏東全區氣象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