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ul 24, 2009 3:11: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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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智科字第980727N001號
主旨:檢送 申請「租用無人飛行載具(UAV)遙測技術應用於高屏溪水污染監測工作」專案展延說明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原預定於民國98年9月19日結案,並需於同年8月19日舉行期末報告。但本計畫在執行期間除需與國軍與民航局協調飛行空域外、並曾多次協助縣府辦理各項推廣活動,加上部份月份天候不佳導致可執行飛行日數不足,預期至8月19日將無法達成契約書中之160天飛行,因此需申請專案展延。
二、本專案執行至民國98年7月24日止已完成飛行114個作業天,目前尚餘46個作業天。
三、原訂之期末報告初稿繳交時間為8月19日,將可依合約之規定完成。但飛行任務預計需展延30工作天至民國98年10月30日,方可完成本年度160工作天數。
四、詳細之任務延後執行原因與說明,請見附件一。敬請 貴局協助辦理相關展延事宜。
智飛科技有限公司
負 責 人:林 永 仁
附件一
1. 本案執行期間協助辦理縣內無人飛機啟用活動、屏東機場航空展、社區樂活GoGoGo、國土利用調查成果啟用暨學術研討會、萬安演習等活動,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與時間,但未列入任務計次中。
2. 無人飛機任務執行期間,為確保縣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若任務區有下雨可能,需停止該次飛行任務,而當次任務不列入飛行計次。
3. 執行期間需向民航局申請合法飛行空域並與屏東空軍439聯隊進行空域使用協調,尚未申請到合法空域的時段皆無法值勤。
4. 針對空域申請困難問題, 曹縣長偕 潘立委孟安於97年12月9日拜會立法院尋求協助,決議單次申請空域期間可延長為2至3個月,一次申請多個空域。此舉可使空域使用期間不間斷。但因為第一次辦理此項申請,所以在98年三月上旬亦有2星期無法取得飛行空域。
5. 根據招標規範,本案需於民國98年8月19日前提出期末報告初稿,因屆時確定無法完成160天之飛行任務,根據契約條文第四大項履約期限延期之規範,需向 貴局申請結案日期展延。
6. 本案預定申請延後至98年10月30日,共計延後30個工作天,以補足因上述1、2、3、4點原因而無法進行任務之延遲天數。
7. 敬請 貴局協助辦理相關展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