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九十四年度第一次幹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設置目的
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工文康活動推行委員會登山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而遭遇急難事故者,特訂定〈急難救助基金設置及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
1.教育部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台(八七)高(四)字第八七○八五五○二號函。
2.教育部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台(八七)技字第八七○六七五八二號函。
3.教育部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八七)高(四)字第八七○九四九六九號函。
4.本會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十三年度第二次幹事會議決議。
第三條 急難救助基金來源
1.本會舉辦之活動結餘款。
2.本會會員、本校同仁及社會人士之捐助款。
3.校內外單位或團體之捐助款。
4.本急難救助基金孳息收入。
5.其他。
第四條 執行單位及其職掌
為妥善保管及使用本急難救助基金,特設急難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急助金管委會」)。本急助金管委會之委員由會長、顧問及幹事會全体幹事組成,以會長為主任委員。急助金管委會之職掌如下:
1.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檢討本急難救助基金設置及運作情形;惟考量現實情況,該會議得與幹事會議合併舉行。
2.審核急難救助金給付額度。
3.每半年在本會山訊上公告本急難助基金收支明細。
4.處理急難救助爭議事宜及討論相關提案。
第五條 急難救助金支用原則
1.本急難救助基金之支用,原則上應先提請急助金管委會討論,並獲二分之一出席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惟為掌握時效,活動領隊得依實際情形先行預支;是項預支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個月內提報急助金管委會核可。
2.本急難救助基金救助對象以參加本會辦理之活動者為限。
3.本急難救助基金之支用不包括事故後之醫療照護、慰問或生活救(補)助等費用。
4.本急難救助基金針對同一事故之救助額度以新臺幣拾萬元為上限,惟若有特殊狀況另議。
第六條 辦法實施及修訂
本辦法經本會幹事會議通過,送請文康活動推行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