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職工聯誼會大事紀 :
台灣大學職工聯誼會於民國77年正式成立,簡稱職工會.
成立的宗旨:本會以維護校園安定,提升同仁服務精神,爭取並保障合理權益及促進同仁間聯誼.
本會目前會址設於校總區,職工會歸屬在國立台灣大學文康活動推行委員會下,接受指導.為了彰顯功能存在,特有成立國立台灣大學職工聯誼會組織章程,以有效執行相關業務.
本會的任務,定期舉辦各項聯誼活動及生活智能性講座,建立職工申訴管道,發揮溝通功,提供改善校務及校園環境之意見.並且依照職工會組織章程從會員中選出理監事人員以監督運作及財務.
會員的組成:凡是本校員工含台大醫院及醫學院同仁皆可參加.目前參加員工人數達350人
每一參加會員需繳交入會費200元,年費300元,永久會員3000元,於退休後仍可回校參加各項的職工活動.
配合11月校慶活動每年都協助舉辦各分會年度成果發表.
職工聯誼分會網址: https://homepage.ntu.edu.tw/~staffclub/
國立臺灣大學職工聯誼會組織章程
77.12.17會員大會通過
79年第一次修訂
88年第二次修正
103年第三次臨時大會修正
112年第四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職工聯誼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總區所在地。
第三條 本會以提昇本校同仁服務精神、爭取並保障合理權益及促進同仁間聯誼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
一、定期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及生活與知識性講座。
二、建立職工申訴管道,發揮溝通功能。
三、提供改善校務及校園環境之意見。
四、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校之職工得入會為正式會員(以下簡稱會員)。退休後轉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甲、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理、監事。
丙、參與本會舉辦或協辦之活動。
丁、其他應享之權利。
戊、於加入永久會員後,若離開本校服務時,每年大會可領取紀念品。
二、義務:
甲、繳納會費。
乙、遵守本會規章並協助本會之各項活動。
丙、擔任本會選派之職務。
丁、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七條 榮譽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除不得被選為理、監事外,其餘與會員相同。
二、義務:除會費減半計收外,其餘與會員相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一、已離職者(退休者除外)。
二、欠繳年會費達一年者。
三、違反本會宗旨情節嚴重,經理、監事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者。
但已繳納終身會員費,於本校離職者,本人出席會員大會可領紀念品, 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委員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四月由理事會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二、如有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時,理事會應召集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時,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二、選舉理、監事。
三、聽取理、監事、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並具質詢及請求答覆之權利。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組織:
一、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成,並置候補理事三人,依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於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直接選出,選舉辦法另定之。理事出缺席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至該屆任期結束。
二、理事任期兩年。理事每屆任期至次屆理事會成立之日為止。
三、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本會,其簽署之文件應以理事會議決議或授權者為限。
四、理事長以下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總幹事下設置幹事若干人,由會員中遴聘之。
五、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六、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須有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
二、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辦理監事會交付執行改進事項。
四、管理本會之經費。
五、處理其他有關本會會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組織:
一、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成,並置候補監事二人,依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於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直接選出,監事出缺席時由候補監事依序遞補,至該屆任期結束。
二、監事之任期兩年。監事主席及監事每屆任期至次屆監事會成立之日為止。
三、監事主席由監事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監事主席簽署之文件應以監事會議決議或授權者為限。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監事主席召集之。
五、監事會須有半數監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須有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情形。
二、稽查經費收支。
三、交付理事會執行改進事項。
第十六條 委員會之設置:
一、本會設置學術、福利、康樂、申訴、紀律、財務等委員會,並得視會務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增設其他委員會。
二、各委員會之召集人,由理事中推舉理事一人兼任之,委員得由會員中聘任。
三、各委員會處理之相關事務,應於每年理事會會議中,提出工作報告。
四、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委員會另訂之,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之來源:
一、會費: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其數額由會員大會訂定後實施。繳費後不論任何理由,概不退還。
二、符合本會宗旨之捐款,但不接受政治團體之資助。
三、基金及其孳息:本會為推動會務之需要,得經理、監事會通過,募集基金。
四、其他來源。
五、永久會員自本校離職後,仍可參加本會所辦之活動、領取出席紀念品及補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教職員工文康活動推行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大學職工聯誼會理、監事選舉辦法
103.08.06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依章程設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
理、監事每二年改選一次,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三條 凡本會正式會員皆具理事或監事候選資格,榮譽會員不具理、監事候選資格。
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至該屆會期結束。
遇理、監事出缺經遞補後,未達章程所定名額時,不另進行補選作業。
第四條 理、監事候選人由正式會員採自由登記。現任之理、監事為下屆當然候選人。
候選人名冊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由理事會抽籤決定選票名單之序號。
理、監事候選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候選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提名補足之。
理、監事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五條 理、監事選舉之選票應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
本選舉之開票,應由監事會派員監票。
選舉結果,應於選舉結束後當場宣布。
對於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未出席或未當場表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
第六條 本會理事長及監事主席由該屆理、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舉之。
第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