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職工聯誼會大事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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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職工聯誼會組織章程

77.12.17會員大會通過
79年第一次修訂
88年第二次修正
103年第三次臨時大會修正
112年第四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職工聯誼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總區所在地。

第三條 本會以提昇本校同仁服務精神、爭取並保障合理權益及促進同仁間聯誼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

    一、定期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及生活與知識性講座。

    二、建立職工申訴管道,發揮溝通功能。

    三、提供改善校務及校園環境之意見。

    四、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校之職工得入會為正式會員(以下簡稱會員)。退休後轉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甲、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理、監事。

     丙、參與本會舉辦或協辦之活動。

     丁、其他應享之權利。

     戊、於加入永久會員後,若離開本校服務時,每年大會可領取紀念品。

    二、義務:

     甲、繳納會費。

     乙、遵守本會規章並協助本會之各項活動。

     丙、擔任本會選派之職務。

     丁、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七條 榮譽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除不得被選為理、監事外,其餘與會員相同。

    二、義務:除會費減半計收外,其餘與會員相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一、已離職者(退休者除外)。

    二、欠繳年會費達一年者。

    三、違反本會宗旨情節嚴重,經理、監事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者。

      但已繳納終身會員費,於本校離職者,本人出席會員大會可領紀念品,  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委員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四月由理事會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二、如有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時,理事會應召集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時,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二、選舉理、監事。

    三、聽取理、監事、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並具質詢及請求答覆之權利。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組織:

    一、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成,並置候補理事三人,依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於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直接選出,選舉辦法另定之。理事出缺席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至該屆任期結束。

    二、理事任期兩年。理事每屆任期至次屆理事會成立之日為止。

    三、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本會,其簽署之文件應以理事會議決議或授權者為限。

    四、理事長以下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總幹事下設置幹事若干人,由會員中遴聘之。

    五、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六、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須有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

    二、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辦理監事會交付執行改進事項。

    四、管理本會之經費。

    五、處理其他有關本會會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組織:

    一、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成,並置候補監事二人,依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於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直接選出,監事出缺席時由候補監事依序遞補,至該屆任期結束。

    二、監事之任期兩年。監事主席及監事每屆任期至次屆監事會成立之日為止。

    三、監事主席由監事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監事主席簽署之文件應以監事會議決議或授權者為限。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監事主席召集之。  

    五、監事會須有半數監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須有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情形。

    二、稽查經費收支。

    三、交付理事會執行改進事項。

第十六條 委員會之設置:

    一、本會設置學術、福利、康樂、申訴、紀律、財務等委員會,並得視會務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增設其他委員會。

    二、各委員會之召集人,由理事中推舉理事一人兼任之,委員得由會員中聘任。

    三、各委員會處理之相關事務,應於每年理事會會議中,提出工作報告。

    四、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委員會另訂之,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之來源:

    一、會費: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其數額由會員大會訂定後實施。繳費後不論任何理由,概不退還。

    二、符合本會宗旨之捐款,但不接受政治團體之資助。

    三、基金及其孳息:本會為推動會務之需要,得經理、監事會通過,募集基金。

    四、其他來源。

    五、永久會員自本校離職後,仍可參加本會所辦之活動、領取出席紀念品及補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教職員工文康活動推行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大學職工聯誼會理、監事選舉辦法  

                                        103.08.06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依章程設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
                理、監事每二年改選一次,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三條 凡本會正式會員皆具理事或監事候選資格,榮譽會員不具理、監事候選資格。
                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至該屆會期結束。
                遇理、監事出缺經遞補後,未達章程所定名額時,不另進行補選作業。
                第四條 理、監事候選人由正式會員採自由登記。現任之理、監事為下屆當然候選人。
                候選人名冊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由理事會抽籤決定選票名單之序號。
                理、監事候選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候選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提名補足之。
                理、監事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五條 理、監事選舉之選票應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
                本選舉之開票,應由監事會派員監票。
                選舉結果,應於選舉結束後當場宣布。
                對於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未出席或未當場表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

第六條 本會理事長及監事主席由該屆理、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舉之。

第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