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活動
臺北市立敦化國民中學社團活動實施計畫要點
經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一、目的:為發展合群心性,增進自我認識,並涵養藝術情趣,擴展學生活動興趣,促進身心均衡發展,並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的機會,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依據:中華民國89.9.30台(89)國字第89122368號令公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暫行綱要。
三、組織與執掌:
學務處:(一)組織推展社團活動。
(二)督導考核社團活動。
(三)辦理期末社團成果發表會。
教務處: (一)依據教師專長排課。
(二)提供教學資源。
總務處: (一)場地提供及保養。
(二)設備更新與維護。
輔導室: (一)特殊才能輔導。
(二)學生興趣輔導。
會計室:社團經費審查核銷。
四、社團成立:
(一)依據教務處排定指導社團老師名單,調查教師專長,成立社團。
(二)社團依性質分學術類、藝術類、康樂類、運動類、服務類、科技類等編組。
(三)由學生依志願選填參加社團分組上課。
五、活動時間:
(一)七年級:星期三第六節。
(二)八年級:星期三第七節。
(三)九年級:時間另訂。
六、外聘講師:具專長且熱心之學生家長、社區人士,或鄰近大學學生社團支援。
七、活動地點:依據活動年級教室排定室內室外活動場所。
八、社團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指導老師指導事項:
(一)按上課週次填寫社團活動進度表。
(二)指導社員填寫每週活動紀錄表。
(三)掌控學生動態,上下課確實點名,並記錄缺席學生名單。
(四)指導社團依進度表進行活動。
(五)評量社團學生成績。
(六)指導發表社團成果展。
十、評量內容:包含知識、技能、情意態度等。
十一、獎勵:每學期末,各社團得推薦一至三位表現優良學生接受表揚。
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活動花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