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展學生服務學習

臺北市立敦化國民中學推展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101年8月29日行政會議通過

102年1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9月3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7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103年11月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二、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

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5月5日北市教中字第1093041647號函修訂「臺北市各級學校推展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增進學生關心自己、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

二、輔導學生認識生命的意義,培養多元價值觀,啟發學生人文關懷的精神。

三、從生活體驗中,提供學生回饋學校、鄰里、社區及社會的學習機會,落實五育均衡的全人教育。

四、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落實彈性學習課程之規劃,增進學生公民素養學習。

參、實施對象

一、具臺北市立敦化國中(以下簡稱本校)學籍之在學學生,包含非學校型態學生。如有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等特殊生,本校得另提供適性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二、其他身分學生

1.重考生則由本校進行服務時數採計,並得採計畢業後服務時數,比照在校生方式辦理。

2.轉學生於轉學前已完成服務學習,由原學校進行服務時數認證,並由原學校進行採計;倘若未完成服務學習,則由本校進行服務時數認證採計。

肆、實施原則

一、啟發學生參與意願,感受公益活動之必要性。

二、配合各校教育特性,建立學生服務學習圖像。

三、發揮學生社團功能,實踐服務學習精神價值。

四、分享具教育性、持續性與利他性的服務課程。

伍、辦理形式:以學校規劃融入「部定課程」與「校訂課程」之服務學習為原則,包含:

一、本校提供之校內外公益服務、勞動服務及藝文活動。

二、社區公益、慈善、環保、清潔活動及藝文活動。

三、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公益團體、慈善機構之公益及慈善活動。

四、政府文教機構提供之服務學習活動。

五、其他經各校或政府機關核准之各項非屬政治性、商業性或營利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陸、實施內涵

一、教育宣導

(一)將服務學習納入新生發放資料或其他文宣並利用各項集會全面加強教育宣導,讓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均能充分了解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之精神,並能率先力行,倡導服務學習風氣。

(二)於實施前得召開家長會、設計給予學生家長的一封信,召開社區會議了解社區需求,或藉由其他聯絡方式與學生家長及社區鄰里充分溝通,俾建立共識。

(三)每學期應確實登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中等學校服務學習數位平臺至少一筆課程或活動,分享服務學習課程活動資訊。

二、執行方式

(一)將服務學習融入各領域及彈性學習課程(時間)進行規劃,並納入學校學年度課程計畫,強調以下內容:

1.融入領域或跨領域實施,建構課程模組。

2.結合真實情境之微任務,連結社會議題。

3.發展跨科團隊教師社群,促進教師共備。

4.延續服務學習課程成果,未來自主學習。

5.建立社區資源夥伴關係,融入社區營造。

6.重視學生學習心得反饋,深化公民意識。

(二)學生可依下列方向規劃參與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1.以校內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為原則,校外服務學習活動則以團體參與為原則。

2.學生如欲自行參加非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應經家長同意後,於五日前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附件1)核准後,始得進行;並有家長或專人陪同,以確認學生在外安全。

(三)本校依教育特性、地理位置與社區需求,並結合社區資源,選擇服務類型(交通類、環保類、學術類、典禮類或其他)與範圍(如全校性、社團性、班級性、個別性),據以妥善規劃實施。

(四)學校擬定服務學習教育實施計畫,並加強引導師生辨識合法、正當之團體或服務學習對象,加強安全措施。

1.由本校主動安排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應事先妥善規劃,並深入瞭解其正當性、安全性。

2.由學生或學生社團安排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必須向本校提出申請,必要時由學校派員協同申請學生瞭解會勘,以確保其教育意義及活動之正常性及安全性。

3. 活動前舉辦行前講習,使學生瞭解服務地區風俗習慣或服務對象,俾收預期活動成效。

(五)各項服務課程或活動內容應擬定嚴謹、合理之認證與評鑑方式。

(六)本校學生均應修習或參加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惟經學校核定者(如行動不便者或其他不適合且主動提出者),得依規定減修或免修。

三、辦理時間

(一)領域學習及彈性學習課程

(二)團體活動時間(例如:班級活動、週會、社團活動等等)。

(三)假日或課後時間。

(四)其他適當時間。

四、服務學習時數採計期間

(一)服務學習時數採計,依學年度上下學期起迄月份計算。

(上學期:8/1~1/31,下學期:2/1-7/31),

(二)每學期各年級每位學生辦理至少六小時服務學習課程。

五、發證及認證採計單位

(一)以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本校認證採計。

(二)非本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服務學習時數證明,再由本校認證採計。

(三)參加各里辦公室辦理之服務學習活動,其服務學習時數由里辦公室送區公所核發後,再送本校訓育組登錄。

六、發證及認證方式

(一)學生每次參加服務活動,應於當時取得活動證明或服務對象之證明章記,並依據內容事實填寫服務學習回饋單。

(二)參加各項校內外服務學習者,由申請學生將服務學習時數之證明文件及服務學習回饋學習單,送交本校訓育組認證採計。

(三)服務學習時數認證與獎勵之服務工作或銷過改過等不得重複登錄與計算。

柒、獎勵及輔導

一、本校得依學生參與服務之表現,適時予以肯定及表揚。

二、可將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表現,列入相關課程成績計算。

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