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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開業須知
註:此相關法規定義 依各縣市法條不同而有所異,需參考當地法規而定
開業注意事項
確認開業使用之建築物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視使用樓層及面積另向工務處、都發處及消防局辦理相關手續
若建築物有違建增建部分、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等,不得申請為營業空間使用。建物使用相關規定務必於裝潢、租屋前事先諮詢適法性,以免延誤申請進度
申請者向診所所在地之公會領取或自行上網站下載開業準備須知及申請書表
診所登記名稱請先向公會查詢是否重覆,且不可侵犯商標專用權
診所應有獨立出入口,不得與其他營利機構共用出入口。
診所如有擅自變更建築本體構造,例如將原有二戶打通擴大營業範圍(兩個門牌號碼),應事先向都市發展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戶數變更手續。
診所招牌及執業說明應符合醫療法醫療公告規定
滅火器每一樓層備2支並置於明顯處,器材需於有效期限內
調劑室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並設至水槽、擦手設備,若有需要應專設加鎖櫥櫃儲藏管制藥品
院所若設有觀察病床,須備護理人員一名、二位醫師需配置一位護理人員
院所二至六樓須於明顯處設置避難緩降機
計算診所面積一律以平方公尺為單位,無須換算為坪
診所每一樓層在明顯處均應備逃生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
設有門診手術室者,基本設備包括如下:麻醉設備、手術台、抽吸設備、醫用氣體設備、器械台、X光片看片機、無影燈及補助燈、手術包、急救設備
診所應完成感染性廢棄物處理合約,如遷移者應完成換約手續,並於勘查現場當天備妥合約書備查
其他未及事項應符合醫療法規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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