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開業 檢附文件

註:此相關法規定義 依各縣市法條不同而有所異,需參考當地法規而定

申請開業 、更換醫療負責人,應先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將開業場所佈置完成以備檢查。

檢附文件

1.診所建築物使用執照 3 份

2.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3 份

3.竣工圖影本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3 份

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 3 份 (申請單位為都發處/都市計畫科)

5.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3 份 (若房屋自有則免附)

6.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影本 1 份 (須有消防技師簽章)

7.室內裝修許可證明 ( 大樓公寓要附, 透天則不需檢附)

以上 1,2,3 項文件,申請單位為地政事務所,主管單位為地方市政府工務處 (使用管理科)。

備齊 1 及 7 項文件後,可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衛生局將擬定日期協同工務處 、都發處 、消防局辦理會勘。

會勘合格後,請備以下文件續辦 :

開業

1. 繳規費開業執照診所 1000 元

2.相片一張,貼於開業執照上用

3.附醫事人員證書正本登錄

執業

1.規費 1 人 300 元

2.身分證影本一份

3.相片兩張 (一吋兩張)

4.到職證明書影本一份

5.附醫事人員證書正本登陸

6.公會登記證明書一份

7.專科證明文件影本及身分證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