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註:此相關法規定義 依各縣市法條不同而有所異,需參考當地法規而定

診所:

1.診所:指由醫師從事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2.中醫診所:指由中醫師從事中醫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3.牙醫診所:指由牙醫師從事牙醫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4.醫務室:指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位、

學校、矯正機關或其他機關(構)所附設之機構。

5.衛生所: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辦理各該轄區內有關衛生保健事項之處所。

其他醫療機構:

1.捐血機構:指專門從事採集捐血人血液,並供應醫療機構用血之機構。

2.病理機構:指專門從事解剖病理或臨床病理業務之機構。

3.其他:指執行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