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98年7月8日北府法規字第980506709號令發布
100年2月18日北府法規字第1000106520號令修正
103年2月19日北府法規字第1030202482號令修正
第一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志願服務工作推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志願
服務工作二年以上之志工。
二、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備案或備查滿三年,志工人數達二
十人以上,且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達百分之
七十以上之志工團隊(以下簡稱志工團隊)。
第三條 志工之獎勵,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八月底前函報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前項資料並造冊,於九月底前送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彙辦評選。
第四條 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累計服務年資滿二年且服務時數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銅心服務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累計服務年資滿四年且服務時數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銀心服務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累計服務年資滿六年且服務時數一千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金心服務徽章及得獎證書。
四、服務表現具績優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獎座及得獎證書。
五、服務績效具特殊貢獻者,頒授志願服務特殊貢獻獎座及得獎證書。
前項第四款之績優事蹟,指服務態度、群性表現、服務年資時數及事蹟等項目,堪為本市志工表率者。第一項第五款之特殊貢獻,指符合第四款之績優事蹟,且具全國性、國際性之服務績效,或以主動積極、創新服務等方 法,提昇本市志願服務品質及形象有具體成果者。
第五條 前條各款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頒授較低等次之獎項。
第六條 志工團隊之獎勵,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考核,遴選績優者後,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底前送本局辦理評選。但曾獲績優志工團隊獎項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遴選。前項志工團隊之遴選名額,以各目的事業機關前一年十二月底所備案或備查及所轄之志工團隊總數為基準,每三十隊得遴選一隊,未滿三十隊者,以三十隊計。
第七條 經本局評選成績優良之志工團隊,頒授績優志工團隊獎座及得獎證書。前項評選,以其組織管理、服務績效、教育訓練、資源運用及創新方案等為評分項目。
第八條 志工團隊獎勵之評選,由本局組成評選小組審查之;其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