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汐止區秀峰國民小學志工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6年9月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二次修訂
壹、總則:
一、本章程依據志願服務法、新北市政府推行志願服務實施計畫、新北市政府
志願服務輔導及管理要點訂定之。
二、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新北市汐止區秀峰國民小學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
本隊)。
三、本隊協辦單位為「新北市汐止區秀峰國民小學」(簡稱本校)輔導處。
四、本隊為促使社區人士及本校學生家長利用閒暇時間,奉獻無私的愛心,發
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精神,參與協助學校推動校務活動為目的。
五、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維護學生上學、放學之安全。
(二)協助學校輔導學生課業及各項愛心服務工作。
(三)協助學校圖書之管理及維護。
(四)協助學校有關學生健康保健之各項工作。
貳、組織:
一、本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四人,隊長由全體隊員選(推)出,副隊長
人數及人員由隊長視該學年度需求任命。
二、隊長、副隊長之任期為考量業務熟練及傳承起見,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
次為限,若遇特殊情況(如疫情或天災人禍等)得延長任期。隊長任期內請辭
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隊長間相互推舉一人代理至任期屆滿。
三、隊長、副隊長卸任後,得由新任隊長聘請擔任榮譽隊長,任期一年。榮譽
隊長可列席幹部會議,唯不參與表決。
四、本隊應於新學年度開學後召開期初志工大會,並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
織(組織架構如附件一),依實際工作推行之所需,定期召開幹部會議。幹
部會議由隊長、副隊長、行政幹部、各服務組組長組成,並邀請行政處室
志工業務承辦相關人員列席參加。
五、本隊由行政協辦處室輔導處協助調查各處室服務需求,協調志工服務之工
作項目,各組組長由隊長任命之或各組成員相互選(推)之。
六、本隊任務編組工作如組織架構圖,文書任務編組負責有關文書資料之編輯
並設組長一名;活動任務編組負責籌畫本隊成長進修活動並設組長一名。
參、實施細則:
一、本隊係志願服務性質,不支領任何報酬或津貼。
二、教育局每年編列經費為志工團體傷害保險。
三、必要時學校家長會得視情況贊助部分費用,作為志工隊推動隊務、聯誼、
進修、訓練之費用。
四、新加入的隊員先至輔導處填寫基本資料表,再由輔導處資料組長講解工作
性質,視隊務需要及個人意願分派至各組服務。
五、為維護校園安全,隊員執行任務時需配戴學校發予之識別證或背心,並依
各分組組長編排之執勤表按時簽到(退)。
六、隊員若臨時不便無法執勤,請事先向業務承辦人請假,以利人員調度。
肆、獎勵辦法:
一、凡本校志工均可領有執勤時數條、志工榮譽卡及志工裝備,並參加志工聯
誼、研習進修及成長團體….等活動,如遇經費或數量有限時,以領有志願
服務紀錄冊且當年度服務累積時數多者為優先。
二、凡服務滿5年、10年及15年皆可參加本校志工表揚活動。
三、凡表現優良且資格符合者皆可報請新北市優良志工表揚(敘獎)活動。
伍、本章程經志工隊幹部會議討論決議,並請輔導處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