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次籌備會通過
八十五年十月五日第二次籌備會修訂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變更基金為二四○萬元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訂變更董事長選舉與基金增為三四○萬元
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修訂變更基金增為四一○萬元
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修訂增加監察人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修訂變更基金增為四七○萬元
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修訂變更當然董事與基金增為五二○萬元
第 一 條:本基金會為紀念張桐生教授,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張桐生學術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宗旨為培育科技人才,推動物理教學與研究,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促進學術交流及建教合作。
二、提供獎助學金。
三、補助學術專題研究及專題講座。
四、捐款人指定之項目。
五、其它有關科學教育、學生社團及學術活動之補助。
第 三 條: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本會籌備委員會負責募集,俟本會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各界人士捐助。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國立成功大學物理系。
第 五 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募、管理及運用。
二、基金會業務計劃之訂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審理及相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聘)。
七、其它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本會置監察人3至5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命。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書面審查。
二、各種簿冊文件之查核。
三、監察及糾正董事會業務之執行。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之處理。
第 七 條: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九到二十一人。成大物理系系主任和成大物理系友會理事長為當然董事。第一屆董事由籌備委員遴選產生之,董事會視情形需要得聘請名譽董事長、名譽董事;所有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
第 九 條:本會監察人每屆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監察人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監察人。新舊任監察人應按期辦理交接。監察人為無給職。
第 十 條:本會由董事互選產生三到七人為常務董事,並由全體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必要時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董事會議以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會議應有一位以上監察人列席。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時,並應經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五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將董事會會議記錄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董事會設置執行長一人、並視需要得設秘書、會計及出納,依據董事會之決議辦理會務,執行長由物理系主任兼任,為無給職,其餘人員得酌支酬勞。
第十四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查下列事項,報告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名冊)。
第十五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須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捐贈所得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第十七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它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告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九條:本章程於八十五年十月五日經董事會通過並於八十六年四月一日經主管機關許可,復於八十六年五月五日向地方法院辦妥法人登記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