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菸(檳)害防制

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校園菸害防治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淨化校園空氣品質、維護師生員工健康,依「菸害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全面禁止吸煙。

第三條

違反禁菸行為包括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亂丟菸蒂,均屬之。

一、

教職員工應本「身教重於言教」之精神,不於校內吸菸,渠等菸害防治教育及違規懲處,由人事室負責並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二、

學生之菸害防治教育宣導及違規懲處,由學務處負責並依「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及「禁菸輔導管教辦法」處理。

三、

外包廠商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之菸害防治教育宣導,由總務處負責並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教職員工於校內吸菸者,在場任何人士應予勸阻,若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得向有關單位舉發並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三項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成立學生禁菸稽查小組,由學生組織參與執行和建立無菸校園。

第六條

成立菸害防治資源中心。

第七條

與社區便利商店、愛心商店結盟張貼禁菸廣告,且於販售場所明顯處標示「法律禁止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意旨之文字。

第八條

擬定拒菸年度活動計畫。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長同意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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