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9.27初訂
為推動數位科技行動教學暨學生行動學習,落實平板電腦之資源有效運用,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壹、借用及歸還:
第 一 條 配合行動學習須使用平板電腦時,教師親自於課程一日前至二週內,向資訊組預約登記班級及數量並確認所需相關應用軟體,數量則以學生數加1為原則。
第 二 條 課程進行前下課時間,請班級資訊股長與協助同學到電腦中心資訊組領取平板電腦及相關配件。
第 三 條 課後請任課老師協助監督班級資訊股長檢查平板電腦歸還,確定設備數量與狀況後,儘速將平板電腦及相關配件,歸還至資訊組。
第 四 條 課程結束後應即時歸還,若經登記逾時未歸還,每週違反規定達二次以上,將暫時取消其隔週借用權利。
第 五 條 臨時課程異動若需取消預約借用,應提前知會資訊組。
第 六 條 教師於非教學時段借用,需填教師借用平板電腦申請單,借用期限為一學期,教師必須於學期結束前一週內歸還資訊組,以利系統更新、維護、檢測及盤點。
貳、保管與使用辦法:
第 七 條 借用者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避免平板電腦受到污損,並使其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
第 八 條 借用者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非經資訊組同意,不得私自變更系統原始設定,任何軟體安裝皆須寫申請單。若違反規定造成平板電腦故障,除須自行負擔送修費用,並依校規論處。
第 九 條 借用者須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使用平板電腦應遵守著作權保護及相關法律規定,若因借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致違法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 十 條 平板電腦為輔助學習工具,若於課堂中未取得授課教師之允許,學生不得自行擅用設備。於課堂中使用該設備時,僅限於該堂課有關之學習活動,不得從事無關該堂課程之利用。如違反本規定經任課教師反應者取消其借用權利。
第十一條 任課教師借用行動教學設備時,應督導學生正確使用平板電腦及妥善愛惜設備維護完好之責任。
第十二條 電腦中心資訊組於上課日課後17:10進行清點平板數量與狀況,紀錄於平板電腦盤點日誌,並進行充電保養。
第十三條 教師於非教學時段借用平版電腦設備時,需善盡保管使用之責任。
第十四條 教師教學所需安裝APP應用時,需於課程1週前,提出軟體安裝申請(校園平板電腦安裝APP應用程式申請單),由資訊組統一安裝。
參、損壞、遺失處理與賠償:
第十五條 使用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順利運作時,應主動通知資訊組,並由資訊組檢視。若有下列情況時,應負賠償責任: 一、設備於借用期間因使用不當以致損壞時,送廠維修之費用。 二、相關配件不慎遺失或損壞時。
第十六條 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借用者應回復原狀,若無法則照價賠償。
肆、其他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如遇有特殊情形,資訊組得知會借用者提前歸還。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