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選者繳交之成果檔案不可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其中若有利用他人著作或權利時,包含文字、圖像及聲音等,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之授權。
二、參選者應依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工作,參選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獲選臺北市推動國中小雙語教育績優教師或團隊,倘查證資格不符或所提供之各項評選資料,已侵害、抄襲他人著作或已刊登、授權自他人或單位之原創作品,且經查屬實者,得拒絕收件、廢止其資格,已領受之獎狀、獎金及補助等獎勵應予追繳。
四、收件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