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臺北市私立中山小學校務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第二條
若是將圖書館圖書遺失、或嚴重汙損,必須自行購買相同書籍後送至圖書館,學校方面不代為購買。
第三條
以書籍原價賠償:書局店已停止販售之絕版書籍,可依照書籍原價賠償。
第四條
以類似書籍代替:如原書籍並未表示價錢且書局已停止販售,得用類似書籍代替。
第五條
上述三種賠償方式以第一種為優先考量,待無法購得該書籍時得利用第二、三種方式賠償。
第六條
遺失或汙損圖書若無法購買一樣的圖書賠償,必須圖書館幹事進行報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