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校長召集相關人員成立學習輔導小組並實際運作,擬訂實施計畫,定期檢討評估執行成效。
(有成立小組、計畫及檢討紀錄者6分;有成立小組、計畫,無檢討紀錄者3分;有成立小組,無計畫、檢討紀錄者1分;各項皆無0分。)
☑訂定計畫
□其他
2.校長、承辦處室主任或承辦人員參與市府辦理之各場說明、檢討會。
(各場次皆參加者3分;校長場未參加,其餘場參加者2分;參加部分場次者1分;皆未參加者0分。)
3.對教師(含學習扶助教師)、家長及學生宣導學習扶助精神及內容。
(皆有宣導3分;僅擇二對象宣導2分;僅擇一對象宣導1分;皆未宣導0分。)
☑簽到表
□班親會資料記錄
□其他
4.預算編列合宜並確實依規定支用經費。
(年度經費執行率98%者3分;95%以上未達98%者2分;90%以上未達95%者1分;未達90%者0分。)
□其他
5.能根據開班數目安排適當教室,且能安排巡邏人員巡視校園,維護學生安全。
☑其他
6.能依學生未通過科目及意願規劃開班數;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學習扶助之學生數,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35%為原則。
(符合者3分;不符者0分。)
☑意願表
□其他
7.授課班級人數為6〜12人(大專學生授課班級人數為3〜6人)
(符合規定班級數/總開班數,達100%者3分;未達者0分。)
□其他
8.具合格教師證教師完成學習扶助專業增能8小時研習;未具合格教師證教學人員完成學習扶助專業增能18小時研習。
(授課教師研習符合規定達100%者4分;達90%者3分;達80%者2分;達60%者1分;未達60%者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