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規

高雄市立甲仙國民中學校規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規依「高雄市立甲仙國中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之。

二、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三、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一)獎勵:

1.嘉勉。 2.小功。 3.嘉獎。 4.大功。

(二)特別獎勵:

1.獎品。 2.獎金。 3.獎狀。 4.榮譽獎章。 5.其他。

(三)懲罰:

1.訓誡。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四)特別懲罰:

1.留校察看。 2.交由家長帶回管教。 3.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五)改過、銷過。

四、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當面口頭嘉勉。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節檢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物不昧,其價值微簿者。

(六)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七)值勤特別盡職者。

(八)主動為公服務者。

(九)勸告同學向上者。

(十)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一)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二)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十三)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四)在車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十五)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六)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七)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八)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九)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十一)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四)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六)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褒揚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七)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八)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經訓導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九、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四)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五)服裝儀容或宿內務不整潔者。

(六)屢次不按時編交作業者。

(七)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八)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九)未經允許私自接見賓客者。

(十)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

(十一)值勤不盡職者。

(十二)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十三)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微薄者。

(十四)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十五)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六)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十七)因過失破壤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八)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十九)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三)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錄影帶者。

(五)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六)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塗改點名薄、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十)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十一)奇裝異服,經告誡不改者。

(十二)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三)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四)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五)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六)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十七)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八)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九)毆打同學者。

(二十)違反第十一條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二十一)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小過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者,情節輕微者。

(三)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四)考試舞弊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七)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九)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十一)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二)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十三)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四)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五)違反第十二條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但有第十二條第十六款或第二十一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六)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大過者。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二)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悛者。

(三)故意毀損國旗者。

(四)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五)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六)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七)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八)違反第十二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但有第十二條第五款、第十款、第十四款或第十六 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特別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處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獎懲委員會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留校察看或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一週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留校察看期間或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四、本校學生的「服裝儀容規定」,依本校訂定之「服裝儀規定辦法」實施。

十五、本校學生之「生活教育規定」,依本校訂定之「生活教育規定辦法」實施。

十六、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簽註意見,提獎懲委員會會議,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十七、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辦法依甲仙國中改過銷過辦法辦理。

十八、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十九、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有關加減分數 之標準辦理。

廿十、學生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

廿一、本校規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