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實施辦法


高雄市立甲仙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一. 目的: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 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二. 依據:教育部86年7月16日台八六參字第八六零八二一六二號令辦理。

三. 辦法:

1. 校內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置委員十人,由校長遴聘行政人員、教師會、導師、家長會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必要時得聘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2. 本學年度申評會組織

召集人:校長

委員:內含行政人員五名(教訓輔三處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級導師三名、教師會一人、家長會一人,共十人。

3.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通知書上,應附記『如不符本處分得於本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由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學生代理人,以書面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4. 學校於受理次日起十日內開會做成評議決定書,(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

5. 名義會開會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邀請當事人或關係人家長監護人到會說明。

6.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表決及評議,且對外應予保密,評議決定書應由申評會之主席簽署。

7. 評議決定後應告知學生、家長及導師。

8. 評議決定後,若原處分單位有異議,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裁決,可交付申評會再議,並以一次為限。

9. 對以決定或撤回之申訴案件,不得重行提起申訴。

10. 由學生親自向輔導室領取「申訴」申請表,並受理申請列入登記。

四.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即日起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