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小學生活動中心管理辦法
111.2.21初訂
一、為有效管理本校學生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維護場地設施設備安全並滿足師生課程教學活動需求,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本中心以提供本校師生進行課程教學、學生社團活動、體育團隊訓練、教師研習、慶典集會等活動為原則,非經核准不得從事其他用途。
三、校外機關團體如欲借用本中心,須於不影響本校正常使用之原則下,依循本校「場地使用規則及借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並繳納場地租借費用後始可使用。
四、本中心場地設施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組,相關重要機電設備均由總務處(或校內接受總務處完整機電設備訓練之單位人員)負責管理維護與操作為原則。
五、本中心開放時間說明:
1.平時上課日:上午7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
2.夜間、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除本校特殊活動、師生體育團隊訓練或有校外團體依法申請場地租借案件辦理活動外,原則不開放。
3.本中心開放時間,至晚至夜間9時00分止,如因執行公務所需不在此限。
六、本中心以供本校(含附設幼兒園)課程教學、體育團隊訓練、教師研習課程、例行師生集會、教育宣講活動為優先,如有閒置時段始受理校外機關團體(單位)申請借用;出借期間如因本校課程教學需求或奉派執行公務需求,借用單位應配合辦理改期使用,如無法改期者由本校依規定退還剩餘場地租借費用。
七、本校師生於上課期間,如欲進入活動中心使用場地,應由教職員1人先行至學校場地預約系統登記,並至總務處借用活動中心鑰匙並填寫鑰匙借用登記本後,始可使用。借用人使用完畢後,應確實關閉照明設備、門窗並進行上鎖後,將鑰匙歸還總務處。
未經登記而擅自進入使用班級,將請其離場,其情節重大者將禁止其日後使用活動中心場地三個月。
八、為保障使用者運動權益及維護場地設施使用安全,禁止下列事項:
1. 禁止擅自操作本中心重要機電設備(如空調設備、舞台燈光布幕、音響廣播設備、二側窗戶電動捲簾及升降式籃球架),如有因擅自操作使用不當,而致使設備毀損故障情形,操作者應負賠償復原之責。
2. 禁止於本中心非開放時間進入。
3. 運動場區禁止飲食(飲用水除外)、吸煙、飲用含酒精類之飲品、嚼食檳榔或口香糖。
4. 禁止隨地吐痰、丟棄垃圾、汙損場地、防礙他人活動等有礙公序良俗之行為。
5. 禁止用火、炊煮、賭博等具破壞性、危險性或違法性之行為。
6. 禁止於非運動場區(活動中心舞台)奔跑、嬉戲、攀爬等行為。
7. 禁止拉扯活動中心舞台布幕、窗簾,以免發生危險。
8. 禁止攜帶動物(導盲犬除外)、雨具(以免木質地板受潮)及違禁物品(如煙火、爆竹)入場。
9. 未經本校核准,本中心禁止各式車輛、工程機具駛入。
10. 未經本校核准,禁止使用或移動場內相關設備(含電源插座)。
11. 禁止從事商業行為或置放廣告物(由有關機關核備者應檢附文件)。
12. 租(借)用場地,禁止於本中心地坪、牆面等處釘打釘子、地錨、銳器等破壞平整性或結構之物件。
13. 租(借)用場地經本場核准之布置物(地毯、海報、布條、指標等),禁止使用鐵絲或具殘膠之物質,於地板、牆面或油漆表面等處黏貼或懸掛,事後應即自行拆除。
14. 其他經本校管理單位認定有危及本中心場地設施設備安全之不當行為。
九、其他使用者注意事項:
1.使用者應穿著合適之服裝、使用安全無虞之運動用具入場,並評估自身狀況,如有不宜運動之相關症候或法定傳染病者謝絕使用。
2.使用者自身財物等應自行妥慎保管,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3.場地禁止施加任何助滑或止滑之物質。
4.為維護場地木質地板,禁止輪類運動器具(溜冰鞋、滑板)進入使用,亦禁止穿著硬式鞋底、跟鞋者入場,堅硬物品禁止直接置放於地板,亦不得有於木質地板拖拉貨物籃具、桌椅之行為。
5.升降式籃球架禁止垂吊、攀爬等危險行為,違反者將立即請其離開本中心,如因此發生意外事故,本校不負相關醫藥、民、刑事責任。
十、其他: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青埔國小學生活動中心管理辦法(核章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