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校園場地設施開放管理辦法
112.3.3修訂
壹、主旨:籍由開放學校之場地與設施,提供社區民眾從事休閒活動與社會教育,以推廣全民運動及社會教育,達到學校社區化、社區學校化之目的。
貳、開放原則
(一)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各項教學之進行。
(二)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為原則,其活動之性質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
規章及善良風俗。
(三)學校本位管理原則:市府授權本校依實際情況辦理之。
( 四 ) 為避免發生工安事件,如遇學校有工程案件施作期間,學校得視工程施作需要暫停開放。
參、校園開放時間:
(一)平 日:PM16:00-PM18:00。
(二)例假日(包含寒、暑假):AM8:30-PM4:30。
(三)教學區不開放
肆、注意事項:
(一)非經許可禁止任何交通工具(含自行車)進入運動場。
(二)嚴禁施放煙火、爆竹、烤肉。
(三)請穿著適當之運動服飾,勿穿著拖鞋、皮鞋、高跟鞋、直排輪、滑板車、蛇板、雙龍板及攜帶寵物
入運動場內運動。
(四)垃圾、紙屑請勿隨地丟棄,務請丟入附近垃圾桶內。
(五)運動場之各項附屬設施未經核准請勿擅自移動或變更其作用,如違反上述規定致場地器材受損者,
照同等級賠償之。
(六)校內外團體使用時,請依本校場地租用辦法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辦借用手續,並遵守使用規定。
伍、其他: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