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手培訓
一.說明:
1.可申請選手培訓之競賽以教育部(國教署)或縣市教育局主辦為原則,若為私立學校(或單位)主
辦,需有教育局來文。
2.初次申請
(1)由培訓教師就代表學校參加競賽之選手,規劃與競賽相關之培訓內容,填寫選手培訓實施
申請表後,提出申請實施培訓指導。
(2)初次申請以4周8小時為規劃,需經班導師及原自主學習指導教師同意方可實施。
(3)申請時需檢附相關資料(報名資料、比賽公文或辦法、校內簽呈或其他證明文件),若為例
行性之比賽,得經競賽主責處室簽章註明後,資料後附。
3.二次申請
(1)必要時,得由培訓教師經主責該項競賽之校內主管單位同意後,向教務處申請增加選手培
訓時間。
(2)二次申請以4周8小時為上限。
二.原則:
1.培訓教師於學生進行選手培訓課程,需在旁陪同,且確實填寫培訓指導記錄。
2.進行選手培訓之選手,亦應確實填寫<高一學生自主學習預備課程紀錄表>,並經培訓教師檢
核。
3.培訓教師若無培訓事實,經查證屬實,除追回鐘點費外,併送人事室以曠職論。
4.參與選手培訓之學生,於原自主學習預備課程點名單上由班導師先記錄缺課,經培訓老師抽
離點名後,送交學務處查察與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