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中學生成績每一學科之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成績,依以下比率合計為該科學期成績
1.日常成績占30%、期中考成績占40%、期末考成績占30%。
2.各學科得因學科性質不同,可經教學研討會討論後決定其考查占分比例。
二、學生在收到成績單或考評後,如有異議,可在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或說明。
三、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考查時,不得無故缺考,除因公、病、喪、產前、娩、流產、育嬰等
假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
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1.因公假、病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
數計算。
2.因事假缺考者,最高以六十分登錄。
四、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
以總學分數。
五、高中學期學業成績及格基準與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基準如下:
六、學期成績不及格符合補考資格者應予補考
1.補考及格則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
2.補考不及格者,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七、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惟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
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八、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
績以零分計算。
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
不納入計算。
九、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
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 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
一、普通科學生
1.畢業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
(1)必修學分:必修科目均須修習,部定必修及校定必修至少須102學分且成績及格。
(2)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須未滿三大過
3.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學分,而未符合畢業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書。(未符合修業證書規定者,僅發給成績證明書。)
二、體育班學生
1.畢業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
(1)必修一般科目學分:必修一般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須80%及格。
(2)必修專業科目學分:部定必修體育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須85%及格。
(3)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須70%及格。
2.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須未滿三大過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