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學習領域學期評量成績: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分別占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六十。
二、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三、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依各學習領域學期評量成績每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四、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補考,其補考成績按實得分
數計算;未補考者,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習領域,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
補考,並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之。
1.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
2.前項補考範圍,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補考成績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
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取代學期領域成績。
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
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生理假及懷孕假(含產前假、娩假、流產
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
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