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內容節錄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一、退撫基金管理局現行委託之代收代付銀行為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為服務偏遠地區領受人及支領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之便利性,考量中華郵政分支機構分布全國各偏遠地區,且其儲戶普及性高等條件,爰增列委託中華郵政辦理退撫基金代付業務。
二、符合申請撥入中華郵政帳戶資格者,相關作業規定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
1、偏遠地區退撫給與領受人(不限支領退撫給與種類)。
2、支領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者。
(二)偏遠地區認定標準:依內政部公告之全國人口密度資料及離島地區界定偏遠地區鄉鎮區範圍,並按領受人之「戶籍地」或「參加基金機關所在地」(應符合其中一項)為準,請參照「新制退撫給與領受人適用偏遠地區一覽表」。
(三)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種類:包括一次退休(職、伍)金、一次撫卹金、遺屬一次金、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資遣給與、未併計年資退費等,請參照「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種類一覽表」。
附件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函.pdf
附件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函附件(共6份附件).pdf
教育部函釋節錄如下:
如請領遺屬年金之遺族,因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經發放機關暫停發放其遺屬年金者,於該遺族亡故後所具請求恢復發給遺屬年金之請求權,自隨權利主體死亡而消滅,......。從而,若其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4條第4款情形(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則其相關親屬尚無從代其申請補發原暫停期間之遺屬年金。
附件-教育部書函
查退撫條例第70條第3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停止、喪失、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至原因消滅時恢復。」第77條規定:「(第1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按:107年為22,000元,108年起為23,100元】。……。」
依教育部函規定,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與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有別。惟如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之董事會職務,係依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則仍屬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3款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
附件-教育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