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代的台灣教育
西元1895年(清德宗光緒21年、明治28年)根據馬關條約,清廷將台灣澎湖割讓予日本,日本旋以武力實行接收,建立以總督專制為主的殖民統治。清朝的各項制度皆遭致改變,但台灣民間的書房,私塾則依然存在。日人於台灣總督府治下,以日本國內教育制度為準據,另創新教育制度,以遂行其殖民教育政策,1918年總督府明揭同化主義施政方針;翌年,根據差別原則,頒布「台灣教育令」,確立台灣人的教育制度。
西元1895年(清德宗光緒21年、明治28年)根據馬關條約,清廷將台灣澎湖割讓予日本,日本旋以武力實行接收,建立以總督專制為主的殖民統治。清朝的各項制度皆遭致改變,但台灣民間的書房,私塾則依然存在。日人於台灣總督府治下,以日本國內教育制度為準據,另創新教育制度,以遂行其殖民教育政策,1918年總督府明揭同化主義施政方針;翌年,根據差別原則,頒布「台灣教育令」,確立台灣人的教育制度。
台灣總督府本乎明治維新時期吸取西方國家辦理學校教育的經驗,在台灣地區積極推行新式的學校教育活動,開啟了台灣教育史的新紀元。日治時代的台灣教育以普及、漸進的同化教育、建立日語教學為課程中心與使台人能具備基本的識字能力,生活技能,並且保證其政治服從性的初等教育為重點,為台灣近代西式教育制度之發軔期。
台灣總督府本乎明治維新時期吸取西方國家辦理學校教育的經驗,在台灣地區積極推行新式的學校教育活動,開啟了台灣教育史的新紀元。日治時代的台灣教育以普及、漸進的同化教育、建立日語教學為課程中心與使台人能具備基本的識字能力,生活技能,並且保證其政治服從性的初等教育為重點,為台灣近代西式教育制度之發軔期。
但日治當局對台人與日人之教育,採取差別待遇及隔離政策;台人子弟須就讀公立學校,而日本人子弟則就讀小學校,直至1922年(大正11年),方才准許台日人子弟共學。
但日治當局對台人與日人之教育,採取差別待遇及隔離政策;台人子弟須就讀公立學校,而日本人子弟則就讀小學校,直至1922年(大正11年),方才准許台日人子弟共學。
國民學校是大日本帝國在1941年設立的初等教育學校,在日治下的台灣及朝鮮半島也實施。。昭和16年(1941年)3月1日〈國民學校令〉之敕令公佈,4月1日施行。國民學校的相關法令明定,該教育場所以中央或地方的經費開辦。除此國民學校的就學資格為8歲以上,14歲以下的兒童,另外也詳細制定六年制的國民學校應教授的科目為修身、作文、讀書、習字、算術、唱歌與體操。並要求一定師資與適當例假日設計。
國民學校是大日本帝國在1941年設立的初等教育學校,在日治下的台灣及朝鮮半島也實施。。昭和16年(1941年)3月1日〈國民學校令〉之敕令公佈,4月1日施行。國民學校的相關法令明定,該教育場所以中央或地方的經費開辦。除此國民學校的就學資格為8歲以上,14歲以下的兒童,另外也詳細制定六年制的國民學校應教授的科目為修身、作文、讀書、習字、算術、唱歌與體操。並要求一定師資與適當例假日設計。
日本政府根據教育審議會的報告,以皇國之道為教育目的,教育內容是為鍊成「皇國民」。依此規定「小學校」改名為「國民學校」,教學科目為國民科、數理科、體鍊科、藝能科和實業科。在臺灣,經由教育審議會的整合,亦比照「國民學校令」,小學校、公學校一律改稱為「國民學校」,廢止小學校及公學校之分軌學制,維繫了形式上的平等,然而課程與教學仍然各有差異。在具體的實行上,以臺灣的特殊情況為理由,課程內容不同於日本國內。課程分為第一、二、三號課表,臺灣學童若來自於「國語(日語)常用家庭」,則進入第一號課表國民學校(原為小學校),第二號課表國民學校為原來的公學校,以臺灣漢人學童為對象。第三號課表國民學校為原來的蕃人公學校,以原住民學童為對象。戰後國民政府仍沿稱「國民學校」,1968年「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實施,絕大多數國民學校改制為「國民小學」。
日本政府根據教育審議會的報告,以皇國之道為教育目的,教育內容是為鍊成「皇國民」。依此規定「小學校」改名為「國民學校」,教學科目為國民科、數理科、體鍊科、藝能科和實業科。在臺灣,經由教育審議會的整合,亦比照「國民學校令」,小學校、公學校一律改稱為「國民學校」,廢止小學校及公學校之分軌學制,維繫了形式上的平等,然而課程與教學仍然各有差異。在具體的實行上,以臺灣的特殊情況為理由,課程內容不同於日本國內。課程分為第一、二、三號課表,臺灣學童若來自於「國語(日語)常用家庭」,則進入第一號課表國民學校(原為小學校),第二號課表國民學校為原來的公學校,以臺灣漢人學童為對象。第三號課表國民學校為原來的蕃人公學校,以原住民學童為對象。戰後國民政府仍沿稱「國民學校」,1968年「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實施,絕大多數國民學校改制為「國民小學」。
日治時代初期,公立初等學校的合格教師為教諭及訓導;教諭為正教師,由日人擔任。其次為訓導,由台人擔任。代用教師稱為雇教員,後改為訓導心得。日治時代後期,將教諭改為訓導,職務同原教諭,訓導改成准訓導,台日人皆同擔任,代用教員改成教員心得,後又改為助教。
日治時代初期,公立初等學校的合格教師為教諭及訓導;教諭為正教師,由日人擔任。其次為訓導,由台人擔任。代用教師稱為雇教員,後改為訓導心得。日治時代後期,將教諭改為訓導,職務同原教諭,訓導改成准訓導,台日人皆同擔任,代用教員改成教員心得,後又改為助教。
日治時代,初等學校的學年起訖,自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分三學期;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為第一學期;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第二學期;翌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為第三學期。全年上課,約四十週,每週上課時數約28至33節。
日治時代,初等學校的學年起訖,自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分三學期;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為第一學期;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第二學期;翌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為第三學期。全年上課,約四十週,每週上課時數約28至33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