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代的台灣教育

西元1895年(清德宗光緒21年、明治28年)根據馬關條約,清廷將台灣澎湖割讓予日本,日本旋以武力實行接收,建立以總督專制為主的殖民統治。清朝的各項制度皆遭致改變,但台灣民間的書房,私塾則依然存在。日人於台灣總督府治下,以日本國內教育制度為準據,另創新教育制度,以遂行其殖民教育政策,1918年總督府明揭同化主義施政方針;翌年,根據差別原則,頒布「台灣教育令」,確立台灣人的教育制度。

台灣總督府本乎明治維新時期吸取西方國家辦理學校教育的經驗,在台灣地區積極推行新式的學校教育活動,開啟了台灣教育史的新紀元。日治時代的台灣教育以普及、漸進的同化教育、建立日語教學為課程中心與使台人能具備基本的識字能力,生活技能,並且保證其政治服從性的初等教育為重點,為台灣近代西式教育制度之發軔期。

但日治當局對台人與日人之教育,採取差別待遇及隔離政策;台人子弟須就讀公立學校,而日本人子弟則就讀小學校,直至1922年(大正11年),方才准許台日人子弟共學

國民學校是大日本帝國在1941年設立的初等教育學校,在日治下的台灣及朝鮮半島也實施。。昭和16年(1941年)3月1日〈國民學校令〉之敕令公佈,4月1日施行。國民學校的相關法令明定,該教育場所以中央或地方的經費開辦。除此國民學校的就學資格為8歲以上,14歲以下的兒童,另外也詳細制定六年制的國民學校應教授的科目為修身、作文、讀書、習字、算術、唱歌與體操。並要求一定師資與適當例假日設計。

日本政府根據教育審議會的報告,以皇國之道為教育目的,教育內容是為鍊成「皇國民」。依此規定「小學校」改名為「國民學校」,教學科目為國民科數理科體鍊科藝能科實業科。在臺灣,經由教育審議會的整合,亦比照「國民學校令」,小學校公學校一律改稱為「國民學校」廢止小學校及公學校之分軌學制維繫了形式上的平等,然而課程與教學仍然各有差異。在具體的實行上,以臺灣的特殊情況為理由,課程內容不同於日本國內。課程分為第一、二、三號課表,臺灣學童若來自於「國語(日語)常用家庭」,則進入第一號課表國民學校(原為小學校),第二號課表國民學校為原來的公學校,臺灣漢人學童為對象。第三號課表國民學校為原來的蕃人公學校,以原住民學童為對象。戰後國民政府仍沿稱「國民學校」1968年「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實施,絕大多數國民學校改制為「國民小學」

小學校(日語原文:小学校; 假名: しょうがっこう; 平文式羅馬字: shōgakkō),即「小學」之意,或稱尋常小學校,與其他同時間台灣所設兒童義務教育學校最大不同的是,小學校專供通日語的學童(幾乎為日籍學童)所唸,小學校與公學校的最大不同在於法律上:「常用國語(日語)者的初等普通教育,依據小學校令」。也就是入學小學校資格必須為日籍學童通日語的台籍學童。不過一般來說,少有台籍學童擁有足以進入小學校的日語程度。小學校之辦理,科目與日本本土一般的尋常小學校完全相同,悉依日本國內之規制,其師資、課程、教學、教材、設備及經費,甚至教師之待遇皆比公學校為佳

自1898年起,以中央或地方經費所開設的兒童義務教育,小學校令明定小學校的就學資格為8歲以上,14歲以下的日籍兒童,並將本來的四年制教育延伸至六年,並設兩年的尋常高等小學校初中)。除此,該規定還明定此小學校應教授的科目(作文、讀書、習字、算術、唱歌與體操)、師資與例假日,除了某些部分因應台灣特殊情形外,小學校所有科目與師資等等規定,一律與日本本土尋常小學校完全相同。在同一時期,當時台灣最高統治機關–台灣總督府還依照台灣實際情況,除了此小學校設置之外還設有公學校蕃人公學校蕃童教育所

日治時代初期,公立初等學校的合格教師為教諭訓導教諭正教師,由日人擔任。其次為訓導,由台人擔任。代用教師稱為雇教員,後改為訓導心得。日治時代後期,將教諭改為訓導,職務同原教諭訓導改成准訓導台日人皆同擔任,代用教員改成教員心得,後又改為助教

日治時代,初等學校的學年起訖,自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分三學期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學期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翌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第三學期全年上課,約四十週,每週上課時數約28至33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