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放」、「撥」、「劃」、「移」、「等」五步驟
交通事故發生時,有「事故處理五步驟 」,照此步驟便可以減少二度意外事故的發生,更可安全又快速的解決車禍現場的危險情況,步驟如下:
交通事故處理五原則—「放」、「撥」、「劃」、「移」、「等」五步驟
「放」: 打開車輛危險警示燈,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撥」: 立即撥打110報警、119傷患救護。
「劃」: 將車輛標繪定位(有移動過的就不可以劃,以防現場失真)。
「移」 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使應速將車輛移置(一定要拍照或標記後再移)。「等」 平心靜氣等候警察並可先行現場拍照、尋找目擊證人,等警方來時也可以更詳細敘述車禍事故狀況。
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未適當處理,容易造成令人遺憾的二度傷害(第二件交通事故),而且在旁邊目睹事故的人車,也需要多加注意,以免不小心造成另一起事故。在警方來時,也可以更詳細敘述車禍事故狀況。
【何謂「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如何報案?】
(一)發生事故最簡單、快速的報案方法就是立即撥「110」警察局報案專線報案。
(二)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三)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抵達現場。
(四)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行為,負刑事責任者可依法減刑。
【如何處理輕微事故?】
(一)凡遇車輛損毀輕微尚能行駛且無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應先將各車四個車角,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地方之倒地位置標繪地上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以免受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 2項規定,處罰新臺幣 600 至 1800 元)
(二)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惟應將和解書面內容載明,以免事後再生糾紛。
(三)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和解者,請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
【如何處理傷亡事故?】
(一)應儘速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醬急救。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警告標誌,保護現場,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三)應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如何處理肇事逃逸事故?】
(一)遇肇事逃逸事故,應保持現場跡證,並立即報警處理。
(二)應找尋目擊者及設法提供肇事車號、車種、顏色、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以利警方偵辦。
【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後1個月,在辦公時間內主動前往當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查詢初步分析研判結果。
(二)當事人或家屬可向當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申請開具「初步分析研判表」、「照片」及「現場圖影本」等資料。
【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一)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6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6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二)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造當事人住居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當事人於事故發生過程中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應持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罰。
【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對於初步分析研判持有異議,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可在事故發生6個月內逕向地方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申請鑑定;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家屬得於訴訟中請法院囑託鑑定 。
【如何進行違規申訴?】
(一) 對於警方所舉發違規事實如有不服,請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處所(交通事件裁決所或監理所、站)申訴。
(二)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有不服時,得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