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發展委員會

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臺北市幸安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設置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二、    臺北市幸安國民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規劃本校總體課程之計劃、實施與評鑑工作,以確保教育品質;期培養具備自信、自立、共生、共榮的能力與態度的孩子。

三、    本會設置委員27人,均為無給職,組成方式如下:

1.校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主任委員。

2.行政人員代表6人,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及特教組長為當然委員。

3.各學年教師代表7人,各學年教師推選之。

 4.學習領域教師代表9人(含教師會代表1名),由各學習領域研究小組成員推選之。

5.特教教師代表1人,由特教教師推選之。

6.家長會代表1人,由家長會長推薦之。

7.社區代表1人,由校長遴聘熱心校務之社區人士。

8.特教班家長1人。

9.委員兼具多重身分者,僅能選擇一種身分參加。

10.本會得視需要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諮詢顧問,由校長聘請之。

11.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8/1起至隔年7/31止),連選得連任。因職務為當

然委員者,職務改變時委員資格亦隨之變更。

四、    本會設置任務與職掌

(一)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功能與任務

1.規劃並執行本校總體課程發展策略,本會應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教師教育觀、學生需求等相關要素,結合學校教師及社區資源、規劃並執行本校總體課程發展策略。

2.研訂本校課程總體計劃。

3.研訂本校教育目標(願景)。

4.審核學校課程架構(學習科目)、學習節數。

5.審核學校行事活動、生活作息時間表。

6.審核各學習領域課程計劃。

7.審查各學習領域小組、各主題研究小組之實施計劃及其成效。

8.審查本校重要學校活動、學年活動及班群活動、班級活動。

9.規劃並協助教師專業成長進修。

10.建立本校課程與教學的評鑑制度。

11.其他有關課程規劃與發展事宜。

五、    課程發展委員會運作方式

1.定期會議:每年之八月及隔年一月、三月、六月各一次。

2.不定期會議:本會由主任委員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同意召開之,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不克出席,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之一人擔任之。

3.本會會議之決議:本會開會時,要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如不克出席得以書面委託相關人員代理出席。

4.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士列席諮詢或研討。


六、    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架構表